民事律师 全国“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2名归案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6-10 浏览:105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为加强境外追逃力度和手段,修正案草案提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赃物工作及相关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2014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 2016年7月,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 中纪委建议,结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

据官方消息,1月24日,在中央反腐倡廉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协调下,出逃国外16年的“百名红通人员”胡玉兴回国并被追回国。投降了。 至此法律在线援助,全国“100名红色通报人员”中已有52人被绳之以法。

自“天网”行动启动至2018年3月底,我国共追回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逃人员4058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800人,追回赃物近百亿元. 在强大的震慑作用下民事律师 全国“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2名归案,1300余人自愿回国自首或被说服回国。 新增逃亡人数由2014年的101人下降到2015年的31人,2016年下降到19人,2017年下降到4人。年初新增逃犯人数逐年下降,党员干部外逃疑似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是适应发展变化,顺应社会发展需要。 ,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即使贪官逃到天涯海角,也照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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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介绍,本次修改意在在刑事诉讼法第五部分的特别程序中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确立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经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的,证据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诉。

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必要时,仍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 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通过司法协助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被告人。 三是规定,被告人不按规定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处理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

关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缺席审判的诉讼权利,修正案草案规定民事律师,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代表他的后卫。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能否适用于逃往国外的贪官,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审议时,辛春英委员表示,犯罪嫌疑人外逃追赃与普通缺席审判对象相比具有特殊性。 修正案草案第293条规定,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这是辩护权的普遍规则。 但是后面说如果他不委托,就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他辩护,我觉得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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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对象由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不出庭不是没钱没能力,而是逃避管辖,无论如何都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是社会公正的底线。 辛春英说道。

“这个概念仍然需要考虑”

修正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判执行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犯罪分子对判决、裁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此,辛春英表示,第295条规定,犯罪分子提出异议要再审,这个要重新研究,要有条件。 缺席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出异议,因为他拒绝出庭,甚至拒绝接受管辖。 他能接受这个判决吗? 如有异议,将重新开庭审理。 应该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委员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缺席审理程序的对象。

李飞特派员表示,关于缺席审判程序,有几个概念性的建议需要进一步考虑。 一是在他确实逃到国外后,才有可能查到他还活着。 这是一种情况。 二是草案修改后形成了第296条。 被告人因重病不能出庭。 我认为这是两个概念。 如何确定缺席审判,需要重新梳理相关规定的内在逻辑关系。

辛春英委员也表示,修正案草案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建任务,就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一个直接原因是国际追逃追赃,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不仅限于此。 建议有关部门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综合研究,不仅针对追逃追赃,还针对罪犯死亡、病重等多种情况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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