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签订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确认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4-22 浏览:111

【案件】

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与罗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和2021年3月30日签署了《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期限、利润分配方式、结算周期等内容。

2022年1月,罗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罗某某与深圳市某投资控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5660.8元;……随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确认罗某某与某某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定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应向罗某某支付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未签订的劳动合同费用双倍工资差35660.8元。

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被告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没有劳动。 2021年12月24日 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因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6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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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罗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在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工作,合作仅限于融资项目本身,不存在劳务雇佣、股权期权等关系。 但现有证据显示,在上述期间,罗某某每月定期收到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转账。 原告与被告在接受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的管理和处罚的同时,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社会保障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劳社保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因此,本院认定罗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劳动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雇用的,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应当从劳动合同满月的次日起支付至全年。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就业之日起。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罗某某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足以影响签约的客观原因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深圳市某投资控股公司应向罗某某支付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罗某某每月工资的两倍。参照深圳市全职工人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和2021年,结合深圳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向罗某支付的金额,经核算,罗某索取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660.8元合同未超过按法定标准计算的相应金额,本院准许。

【律师点评】

深圳劳动律师:关于上述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已经分析过,这里不再赘述。 当时得出的结论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之一,但最根本的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几乎不可能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达到逃避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

另外律师事务所排名,上述案件其实还涉及一个问题,即深圳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曾两次与罗某某签订书面协议。 是否可以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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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规定(粤高发发〔2018〕号)第8条,但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工资、职务、工作时间、劳动期限,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的,视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本案中,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与罗某某两次签署的《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是否为“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书面协议,是为了判断投资控股公司是否属于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公司需要向罗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但是,如何判断书面协议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呢?

根据笔者的经验,关键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否属于雇佣协议。

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之一。 也就是说深圳劳动律师,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兼职聘用协议》等控股公司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签订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确认,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不同的是,“劳动合同”、“兼职用工协议”等书面协议在名义上不属于劳动合同,但仍属于用工协议范畴,一般包括“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时期等” .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成立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协议”等劳动合同的,一般会认定为劳动合同成立雇主的做法不规范。 属于“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书面协议,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再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异。 但是,如果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协议”等非雇佣协议,由于其一般不包含“工资、职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或者使用完全性质不同(如“合作期限”)、“利润分配方式”等),因此很难认定“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这样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深圳一家投资控股公司与罗某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结果还是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价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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