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成功审结一起有据法院支持支持贷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4-22 浏览:106

中国法院讯(陈儒)近日,江西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徐某、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徐某、邱某签订了《个人借贷合同》。 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县城的一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同时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在泸西县不动产登记局。 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发放贷款,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后,被告自2019年7月10日起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截至2020年9月23日,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08088.54元,借款利息14692.72元,罚息1243.97元。 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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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江西省芦溪县成功审结一起有据法院支持支持贷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借款后,两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 ,罚款利息1243.97元,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被告人以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支持由法院。 据此离婚律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邱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88.54元、借款利息15669.66元、违约金1498.91元,按约定计算至到期日。还款; 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财产房产纠纷案例,并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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