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代理一绿本房败诉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4-21 浏览:103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纠纷解决专家,信融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主要关注:房地产大案、小产权房纠纷(含农房、历史违建、大棚拆卖、产权分析)

2020年,笔者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确认温室买卖合同效力一案中败诉,缺席判决。 “无效!(真的是崩溃了~~~)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今年春节前几天才收到《开庭通知书》房产纠纷案例,故对本文案情进行补充,现予以发布,以方便当事人或同行律师查找类似纠纷。

案件均确认了温室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笔者代理本案的一审法院(案件6、7)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1-5)。 部分案件不仅确认了温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且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债权人对文书权利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一、2021年12月10日(2021)粤03民中9276号案

裁判观点:

深圳海关房改房也是绿房,不得上市交易,裁定曾志海与梁爽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的《房产过户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二、2020年12月25日(2020)粤03知一1202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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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也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温室和私宅。 判决买卖合同不仅合法有效,而且可以排除权利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三、2020年2月27日(2019)粤03民终10037号案(本人代理)

裁判观点:

也是绿色的,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人住宅。 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系列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持证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

案例四、2019年9月18日(2019)粤03民终2894号案

裁判观点:

也是绿色的,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人住宅。 判决认定涉案土地的权属为国有,不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涉案房地产交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及其他限制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所涉合同有效。

案例5、2017年4月26日(2016)粤03民终22009号案

裁判观点:

也是私房,是绿房,不准上市交易。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合同》当事人表达了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六、2021年11月25日(2021)粤0307民初21306号案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不仅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可以排除债权人和债权人对该凭证的强制执行。

案例七、2019年9月30日(2019)粤0307闽初19352号案

裁判观点:

也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温室和私宅。 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交货期限错误,被深中院(2020)粤03民终28425号发回重审。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将涉案房产认定为不得在市场上交易的温室大棚(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代理一绿本房败诉,认定笔者委托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这明显混淆了行政管理与民事合同、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行政强制性规定与生效的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在于,温室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是不争的事实律师免费咨询,已被审判实践所证实。

附:一审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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