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国县人口与筹划生育委员会遭行政惩罚风波引起人们思考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4-20 浏览:187

随着B超等技术的普及应用,市民和医生更容易提前知道胎儿的性别,从而做出更符合个人和家庭意愿的生育选择。 然而,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是整个社会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根据国内人口普查数据,今年0-4岁人口性别比达到了惊人的119:100,0-4岁、5-9岁、10-14岁、15- 19 仍分别高达 121.22、119.66、111.69 和 110.61。 目前,15-19岁人口已进入婚恋期。 一方面,他们会尝到男女比例失衡带来的婚姻苦果。 面对这个新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做? 日前,江西省兴国县人口计生委遭遇“行政处罚”事件,引发人们对政府行为的法律思考。 6月7日,刚从外地回来的李素萍医生,一进家门就收到了县计生委的罚款单:“连江医院火车站分院李素萍违反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处2万元罚款。 紧接着,兴国县委、县政府于6月9日向李苏平、洪某下发了关于解决十字医院等个人和医疗机构违规上岗整顿问题的通知。出生性别比。 《通知》指出:9月至4月,连江医院妇产科医生李苏平对4名孕期16周以上的孕妇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产下女婴3例、男婴1例,均未发生流产。他们幸免于难。 参见《终止妊娠通知书关于书的成语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平行句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怎么写pdf》。

据幸福镇小春村孕妇陈某介绍,11月至12月期间,李素萍多次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李苏平作如下处理,并由县监察局督促落实:一、处以罚款2万元,并处县家属规划委员会将落实到位; 三是免去李素平公职,县劳动人事局落实到位。 面对政府的重罚,李素平不知所措,难以承受。 “如果我真的做错了,那么再重的惩罚也是应该的。问题是有人在撒谎、冤枉我民事律师,而政府却胡乱给了我这么重的处罚。” 很难争论。 冷静下来后,为了讲清真相,李素平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我的声明与祈祷》。 然而,她的表态在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前如此软弱无力,并没有起到任何洗刷冤屈、缓解压力的作用。 性格刚毅的李素萍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4年7月28日,李苏平走进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 “南方研究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组建了由廖泽方、张锐、卢胜宽参与的办案组,分别代理办案。 兴国县计生委代理人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后发现,兴国县计生委[2004]03号《处罚决定通知书》依据的是对孕妇陈某的调查记录。 X由本县幸福乡政府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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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南方律师事务所”向赣州市公证处申请指派公证人陪同代理人到兴国县幸福镇小春村调查陈某。 据陈某介绍,得知自己怀孕后,她没有去任何医院做过性别检查,也没有去县城廉江医院做过B超。 她整个孕期都在广东打工,直到去年4月预产期才回老家。 她住进连江医院火车站分娩。 他和镇政府干部做的调查笔录,都是迫不得已的虚报。 公证人在代理人调查和制作《调查笔录》的整个过程中都保存了证据。 律师还从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居​​住证下载爱问场地使用证明下载党公司证明下载证明,陈某确实一直在外地打工,直到去年4月份才回到兴国。 . 由此可见,主线不可能在此之前去李素平所在的医院做B超检查。 代理人在调查案件核心证据后,向兴国县委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认为行字[2004]第2号暂缓执行其他相关处罚的事实; 计生委(2004)03号通知存在程序严重不当、认定事实有偏差、证据不足,于8月5日向赣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 同年8月25日,兴国县计生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发布〔2004〕27号文江西兴国县人口与筹划生育委员会遭行政惩罚风波引起人们思考,撤销原〔2004〕3号行政处罚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在政府重创记录、再次举剑后被撤销,李素平如释重负。 然而,平静的日子过去不到半个月,李苏平又一次陷入了行政处罚的风波之中。 同年9月8日,兴国县计生委向李苏平送达[2004]00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此次,计生委吸取了“前车之鉴”,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解决,即先告知听证权,再进行行政处罚。 10月18日上午,兴国县计生委如期召开听证会。 会上,计生干部宣读了县妈妈何某、黄某对李素萍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调查记录”。 据此,同年11月15日,兴国县计生委指控李苏平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人口与计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省计划生育》,并按照规定,作出新的罚款2万元的决定。 面对准备好的第二次处罚,李素平带着一丝希望再次走进了南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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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让人感到疑点的是笔录,以保密为由没有依法进行现场质证。” 抓住这一点,“南方律师事务所”再次申请公证人陪同代理人到兴国县调查取证。 据黄某、何某交代,计划生育干部调查后称,有人向李素平医生反映,让他们去做B超检查。 如果不能证明曾到李素萍那里做过B超胎儿检查,将被罚款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违背自己的意愿作了假证。 计划生育部门为什么要一遍又一遍地制造“成绩单”? 兴国县计生委副主任陈志明、纪检组组长王荣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兴国是江西省人口大县,也是贫困县之一得到国家的支持。 发展经济、降低生育率的任务十分繁重。 为做好全县70万多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生部门动了很多脑筋,采取了很多措施。 例如,在平衡全县男女性别比方面,县委、县政府专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意见》,召开了专门会议,对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整顿,出台《B超监测制度关于办公室下班停电制度矿山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文件盘点制度下载》、《报告奖励制度》、《婴幼儿《生死报告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下载方法》《路面沉降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下载系统》等一系列文件。

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从1998年之前的三类成绩较差县迅速上升为一类成绩突出县,成为全国18个县、市、县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示范县。赣州地区。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过激行为在我们的工作中是不可避免的。 比如在性别鉴定监管方面,由于B超技术和设备的普及,医院和医生是否从事过非医学性别鉴定,计生部门很难取证。 在这种情况下,对孕妇采取“做笔记”的方式,是工作不够严谨的表现。 李素萍对计划生育部门的做法感到非常愤怒,毅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彻底为自己讨回公道。 今年1月底,兴国县人民法院二审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兴国县计生委作为被告的行政处罚案。 原、被告双方均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的证据,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听证程序违法,作为核心证据的两份侦查笔录内容不真实,处罚缺乏基本事实依据。 被告人坚称其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婚姻法律咨询,证据充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11月15日对原告作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具有“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证据仅调查和证人何某、黄某的谈话笔录,没有调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最终导致证人何某某和黄某于2004年10月27日向相反。 原告与被告双方势均力敌,僵持不下,双方均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 据了解,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证据在证明原则上应具有明显优势。 在被告与原告举证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要证据局限性,应当由被告承担败诉责任。 据此,兴国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兴国县计生委2004年11月15日作出的对李素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书。被告不服上诉,判决自动生效。 . 怀着对国内性别失衡的深切担忧,以及计生部门应该如何作为的积极思考,记者日前采访了法律工作者廖泽芳。 她说,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兴国县计生部门在明知自身证据有限的情况下,依然一再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 反而将自己置于违法行政的尴尬境地,其教训应为后来者敲响警钟。 为平衡男女性别比例,江西、黑龙江等省出台了《终止妊娠核准登记制度》,其中规定,计划外妊娠超过14-16周的孕妇需要终止妊娠流产、引产的,计生办应当出具通知,并在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实施终止妊娠; 已婚妇女怀孕16周以上,因医疗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报计生委批准; 凡因医疗原因而进行的手术,均视为违法手术等。

对此,廖泽芳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规定和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部门设立行政许可必须有合法授权。 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批准怀孕 14 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否则,人工流产的做法就没有法律依据。 . 此外,对所有需要终止妊娠的人一律乱批,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由于未婚怀孕或被强奸而不是正常怀孕的情况较多,如果非要到计生部门审批,会影响公民隐私。 疑似人工选择胎儿性别? 目前,避免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可行的B超检查体系。 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得擅自设置超出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更不得制作有损政府诚信形象的所谓“成绩单”。 找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刘文杰,赣州知名律师,致力于为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的律师。 近年来,他凭借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工作经验,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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