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2019年3月14日)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3-24 浏览:164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工作指引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法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合法、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条 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声明书”、《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申报书》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声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已婚婚姻状况声明书》的后果。

第二条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并提供当事人自有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者初步证据以及财产存在的证据线索。

第三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所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婚后取得的一切财产、权益以及夫妻的其他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津贴 (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三)车辆、个人贵重物品等价值较大的动产; (四)银行存款; (五)农村集体组织的租金、政府补贴、分红等生产经营情况 (六)股权及其收益; (七)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八)投资保险; (九)知识产权收入; 赠与合同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十一)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时,必须同时申报下列情形: (一)债权、债务; (二)婚前购买、婚后归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三)其他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或保管的,双方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第四条离婚财产申报书及有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补充声明异议,也可以使用当事人在申请调查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依托现有技术和手段,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夫妻双方申报的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和双方提出的异议。

第五条 一方未申报其本人名下或者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另一方提出异议律师网,未申报的一方又拒绝补充申报的,人民法院认定的经审查,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的,视为未申报。 申报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认定其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已婚当事人结婚声明书》,经查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当事人存在第一款规定的隐瞒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以少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蔽部分。

第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一方发现对方未申报本案财产的,可以依法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处分财产时,人民法院发现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经核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判决未申报方少分割财产或不。

第八条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声明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诉讼中需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参照本工作指引的内容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后尚未结案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本工作指南的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

1《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

2《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

附件一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告知书》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预防和制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现将夫妻双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产申报的范围和程序

●适用场合

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均需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

●申报时间

自原告或被告(或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 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顺延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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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一切财产、权益和其他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 车辆, (4) 银行存款; (五)农村集体组织的租金、政府补助、分红等生产经营收入; (六)股权及其收益; (七)股票、基金等。 (八)投资型保险; (九)知识产权所得; (十)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者权益。

同时还需申报: (一)债权、债务; (二)婚前购买、婚后归还的动产、不动产; (三)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其他。 财产 有争议的财产或利益。

●申报要求

(1) 夫妻双方必须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2)提交报关单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住房(车辆)贷款合同、银行存款明细等。

(3) 表格空间不足,需另附纸张一并提交。 有关证据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与本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 人民法院将附送一份,将一份送达对方。

二、不如实报告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故意隐瞒、不完整申报等不实申报情形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分割或者不分割财产。分为;

上述不如实报告,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一方发现对方未申报本案财产的,可以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处分财产时,人民法院发现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未如实申报的情形,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追究未申报一方的责任。判断是否少分财产。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通知,承诺依法如实申报财产。

双方签字:

日期:

附件二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是指本人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等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等,在过去的三年里。 全年实际收到的津贴、补贴等收入。 收入中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的,应计入工资。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不动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 房地产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小产权房、厂房、商铺、服务式公寓等不同性质的房产。 单独取得产权证书或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已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也应申报。

3.价值较高的动产,如车辆、贵重个人物品,是指车辆、珠宝首饰、贵重家用电器等动产。 取得的方式主要有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

4、银行存款是指所有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余额。 同时深圳离婚律师,双方必须提交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法院规定期限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五、农村集体组织的租金、政府补助、分红等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双方在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股权及其收益是指本人名下或控制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股权及双方在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的股权收益。

七、股票、基金及其他证券是指本人名下或本人控制的股票、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 当事人必须申报证券的名称、账号、持有数量和现值。 持仓量及现值指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仓量及市值。 同时,双方必须提交离婚诉讼前一年内,或法院规定期限内的股票、基金交易情况。

八、投资险是指截至申报日仍然有效的人身险投资险和财产险投资险的保险产品。 双方须申报保险产品全称、保单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单累计缴付保费、投资总额等,并申报双方购买投资保险在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

九、债权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或当事人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发生争议的债权债务。的丈夫和妻子。 当事人还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10.婚前购置、婚后偿还的动产或不动产,是指一方在婚前签订买卖动产或不动产的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贷款,并办理登记手续。他名下的财产,婚后存在。 偿还贷款的财产。 双方需填写房产购置时间、购置方式、购置时的价值、首付金额及还款时间、银行贷款金额、婚前还款时间及金额、婚后还款时间及金额、预估当前价格等

11.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其他财产或权益,是指当事人可能就该财产或权利属于一方还是双方,或是否属于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还应当声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12.上述申报指引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须知》中未尽的财产或权益,当事人还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规定》如实申报。法律。

13、当事人必须在《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每一页上签字,并签字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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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通知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2019年3月14日),承诺依法如实申报财产。

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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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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