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你介绍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3-23 浏览:104

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女子出嫁时,娘家往往会送来嫁妆,嫁妆的形式各不相同。 嫁妆属于夫妻财产吗? 夫妻财产包括哪些? 下面请看法律快报小编为您介绍。

【基本案例介绍】

2003年1月,张、邓经人介绍确定关系,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 2003年9月,按照民间传统习俗,张、邓举行了婚礼。 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对彼此了解不深,性格不合免费律师咨询,张某与丈夫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 2004年4月,张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人邓某离婚。 诉讼中,邓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小货车归他所有。 经法院核实,该车系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婚前出售,为妻子张某的娘家买嫁妆。 双方在购买小货车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会证明其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争议的小型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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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取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夫妻双方独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页]

原告与被告争执的面包车虽然是婚内购买的,但实际上是女方娘家的嫁妆。 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由于完成公证手续时车辆尚未购买,公证违背客观真实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你介绍,不予受理。 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界限,就认定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违民俗。 ,肯定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如果我们尊重传统习俗,认定汽车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并不违反《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2004年6月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人邓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争议财产小货车归原告所有。

【评论】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本案涉案面包车是女方娘家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前购买的作为陪嫁嫁妆,并在购买前为双方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 面包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在认定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成立。 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显然,被告以小货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由,主张该小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送的嫁妆是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这种嫁妆也可能被认定为“礼物”。 但是,根据我国许多地方的民间传统习俗,女方随娘家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 因此,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嫁妆”,这是女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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