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关于制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条例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9-14 浏览:259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等规定,并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直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援助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收件人。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组织。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独立运作、规范、便捷的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财政投入机制,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派出值班律师。市、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团体组织、高等学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第六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设置法律援助窗口和人员;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指导、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管理法律援助的使用。援助资金、档案管理、宣传交流等。第八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关于制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条例,维护合法性。的收件人。权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和范围应当与其专业资格相适应。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自身资源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条件。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专业师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特长的公民到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服务,帮助遇到法律援助的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咨询方式等信息。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法律援助捐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户,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第十四条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审理或者处理;

(三)需要免费的法律服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住所地或者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所地与申请受理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对申请人有利的标准。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一)重点优待对象(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人);

(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的孤儿;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得到政府扶持或在救助管理机构中接受救助的;

(四)残疾人、老人、大病无固定生活来源;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农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工伤补偿;

(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接受社会救助的;

(七)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协助;

(八)因英勇行为、志愿服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赔偿或者赔偿;

(九)志愿者、补给系统学生和军人家属、战斗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因公殉职或病死军人、人民警察、火灾救援幸存者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务人员、在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预备役人员和其他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参照军队情况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或者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对被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入息审查。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辩护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委托律师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原告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除其经济困难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七条 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并由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利益冲突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由受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决定受理或者指定受理。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困难、复杂、重大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报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第十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其转发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申请人签字或按指纹确认。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但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除外十五、;

(三)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例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或者作出书面承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或者申请人书面承诺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出具证明或回函;不符合标准的婚姻法律咨询,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写明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期限届满前7日内;

(二)依法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必须先行执行的;

(三)因事态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提前提供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支付已经实施的相关费用。

洛阳法律免费援助电话_长春援助法律中心在哪_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三条被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三日内将申请转送法律援助机构。日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等相关材料。不能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属于本市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应发送给申请人。深圳律师办案机关转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和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愿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对可能损害受助人利益的法律援助事项或其他利益冲突有兴趣。

申请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相关人员的回避。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受援人的意愿等因素,随机分配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涉密案件除外。同一案件双方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定不同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原则上,同一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除非受助人要求另派工作。第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执业三年以上、熟悉刑事辩护的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第二十九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出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答辩通知书、代理通知书、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接收人。深圳律师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三十条 盲、聋、哑、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不懂当地语言的受助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安排翻译人员。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机构交办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时,应当依法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收受财物。或向受助人及其亲属寻求其他利益。第三十二条 受助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助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人员。

受助人应当如实说明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助人经济状况或者援助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和法律文件起草;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机构;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公证和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并通知辩护公函并采取强制措施。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书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应当抄送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人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涉嫌犯罪、羁押地点或者住所、通知辩护人事由、办案机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等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认定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未指定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向代理人提交正式通知书,通知其指定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深圳律师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