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制定第一章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工作的条例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9-12 浏览:244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制定第一章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工作的条例第 1 章一般规则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等合法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为受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有经济困难或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 、代理等法律服务活动。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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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指导、协调和管理法律援助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乡(街)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国家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法律援助资金专款专用房产证更名,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方式应当与其业务资格相适应。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受法律保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支持和督促其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条例,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协会和其他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并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鼓励高校师生、科研院所人员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成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范围与方法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二)申请社会救助)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福利;(三)要求养老金和救济金;(四)要求赡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五)要求)劳动报酬;(六)因义勇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七)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害合法权益)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八)家暴、虐待、遗弃导致侵害合法权益;(九)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侵害合法权益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当日采取强制措施(二)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指定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指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定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方式:(一)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机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序言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告知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十三条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代理权证明;(二)@ >经济困难)(三)与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出具就业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关于制定第一章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工作的条例,发给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证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帮助的决定;决定提供帮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受委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助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提供帮助的决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超过期限的。解释为什么。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协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期限即将届满;(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其他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提前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办案机构:(

@一)受助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助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案件终止或撤销;(四)受助人另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 (五)受助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六)受助人如违反法律援助协议,难以继续履行该协议。如果受助人有任何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批的工作人员为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申请人近亲属或者与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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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的答辩书和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送达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指定答辩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前三天写信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审查立案。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委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三)依法获得办案法律援助补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需查阅、摘录、复制等。)对公开以外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准许和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受援人的合法权利)(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他人收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亲属;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分配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受领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免交法律服务费;(二)向办案机关申请延期、减免、免交法律服务费)案例)(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方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或者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减免公证认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收件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有关情况;(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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