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4-03-25 浏览:79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行事,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晚期律师免费咨询,并逐渐为德国法所接受。 从17世纪开始,它成为一个独立的大陆法系。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代表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委托人。 根据代代理权的不同,代理人可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委托人的授权而设立的代理机构。 代理权的产生通常以代理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种法律行为同时存在为前提。 法律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代理。 法律代理主要适用于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的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这里的相关机构是指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等依法负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义务的仲裁机构或者组织。

就仲裁而言,仲裁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参与仲裁活动的代理人。 仲裁代理制度允许当事人利用他人的能力参与仲裁,通过仲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代理人对其代理的仲裁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其进行仲裁活动。 因此,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参与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活动。

(二)代理人依法进行仲裁活动,其代理活动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人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受代理人委托进行仲裁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委托人自身的权益。 因此,其代理活动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

(三)同一仲裁代理人只能代表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由于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因此,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同一仲裁代理人只能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不得担任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双方的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又可分为委托仲裁代理人、法定仲裁代理人和指定仲裁代理人。 本条是关于委托仲裁机构制度的规定。 委托仲裁机构是指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参与仲裁活动的制度。

委托仲裁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代理权的产生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代理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产生,而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指定而产生。

(2) 代理权限由当事人决定,而非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本文根据委托仲裁机构的三个特点,规定了劳动争议中委托仲裁机构的行为。

1、当事人有权委托

代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该机构由当事人授权。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以及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中的哪些事项。 同时,他们也有决定权。 在一定范围内,公司有权决定委托谁代表公司参加仲裁活动,而无需事先征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批准。 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理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例如,当事人因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依法担任其法定代理人。 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中,其父亲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虽然当事人有权选择由谁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仲裁法,但为了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些省市的有关规定普遍认为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委托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具备代理资格的人,不得担任劳动仲裁代理人。 。

虽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表自己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员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批准的公民。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但无论代理人是谁,都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才可以代表自己进行仲裁活动。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代理人资格。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代理的规定,结合代理的相关理论,代理人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时,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方可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并进行仲裁活动。和解与调解。 仲裁代理人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受委托代为进行仲裁活动。 只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委托人承担。 因此,委托书应明确说明是委托其代理整个仲裁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仲裁行为,还是代理全部仲裁行为。 这也是委托代理人与受托代理人发生代理权纠纷后责任划分的依据。

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可分为一般代理人和特约代理人。 一般代理是指只能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仲裁活动的代理人。 专门委托代理机构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代理委托人进行一般仲裁行为,还可以代表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停等仲裁行为。基于校长的特别授权。 通常我们所说的代理人是指总代理。 如有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应当作出特别、明确的说明。 如果委托书未明确授权案件,仅注明“委托××代理仲裁”,则视为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代表代理人请求并接受调解,但可以办理上述以外的涉及实体权利的其他事项。 除纪律处分外的所有其他仲裁行动。

对于代理机构的终止,该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代理机构设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代理权消灭: (一)仲裁程序终止。 (2) 授权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三)委托人终止委托或者受托人放弃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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