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6-08 浏览:353

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 2020年1月15日,中美签署的《中美贸易协定》也提到“中国将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国家将今后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提高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也是很有必要的。本报告以近五年全国法院公布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分析样本,总结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判决规则,以利于企业了解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供思路。

第 1 部分

搜索案例的基本信息

一、案件基本信息披露

(一)数量

从上面的年份分布图可以看出,近五年来商业秘密纠纷的数量在逐渐增加,这也说明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受到保护。

(二)区域情况

病例数排名前五的省份是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北京,分别占19.39%、13.13%、10.80%、9.67%、9.25%。其中,广东省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325件。可见,商业秘密纠纷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

(三)行业分布

从以上行业分类可以看出,目前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见,制造业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高发行业。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已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制造业有很多技术秘密,批发零售行业的经营信息更为重要。因此,这两类行业目前都存在很多商业秘密纠纷。

(四)目标数量

通过对标的金额的直观分析可以看出,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86起,100-500万元的139起,111起50万至100万元的案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 18起案件涉及18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案件13起。主要原因是此类案件难以调查取证,难以为保密措施提供证据,侵权事实难以确定,高额损失难以取证。

二、节目分类

从以上程序分类统计中,可以看到目前试用程序的分布情况。一审案件1181件,二审414件,再审81件。

三、判断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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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判决结果的直观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情况下,撤诉544件,占比46.06%; ,占24.13%;全部驳回1 77件,占比14.9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提起商业秘密纠纷后主动撤诉的案例很多,约占全部案例的一半。原因可能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原告难以取证,或者在调解结案时,原告不得不撤诉,并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基本事实为由作出让步。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或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在检索到的1676件案件中,一审判决数为289件。通过对一审判决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如下图所示的情况,在目前情况下,所有的诉讼请求被拒绝。 175例,占60.55%;全部/部分支持78个,占比26.99%。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的胜诉率相对较低。经分析原因,认为败诉的原因可能有: 1. 2. 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权; 2. 2.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声称保护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不构成商业秘密的; 2. 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原告指控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二审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分析显示,目前情况下,维持247例,占比59.66%;其他61例,占14.73%;撤回56件,占56%。该比率为13.53%。可见,商业秘密纠纷的上诉率不高,上诉后的判决改判率也较低。

(三)试用期

通过对试用期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条件下的试用期更多在31-90天的范围内,平均为134天。

第二部分

商业秘密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裁决意见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争议较大,除了满足管辖级别和被告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外,还要注意是否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等法院有特殊规定。

在检索到的1676件案件中,有1105件裁定。除了数量最多的裁决,剩下的就是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决,所以管辖权也是一个争议点。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在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范围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者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受销售者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违约提起违约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在本市范围内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此可见,北京、上海、广州的技术秘密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案件的核心焦点是主张权利的标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并被债权人保密。”因此,商业秘密应当符合保密、保密、实用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业秘密委托人名单一般是指委托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由交易习惯、意图和交易内容构成的不同于相关公开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聚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第十四条规定,一方声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方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对方采取不当措施。手段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对商业秘密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因此故意伤害轻伤量刑,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主张的内容是否为业内普遍知晓,是否容易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是否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具体信息是否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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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件分析发现,法院在审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成立时主要考虑的事实包括:被告获取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人是否可以接触到该信息;被告人主观上需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三方明知是原告的商业秘密,仍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取利益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违规之间的关系

1。违反竞业限制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

案号:(2019)钱01民初62号

判决意见:竞业限制协议 是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被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聘用的行为进行的限制。终止劳动关系,或自行开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是员工离职后有义务保密的工作范围。要确定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只需对员工离职后的工作单位和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生产情况进行审查即可。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不以员工是否侵犯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条件。

2。原告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已经收到的赔偿金额,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从金额中扣除

案号:(2016)苏04民初22号

判决意见:关于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理解,本院观点如下:一是可以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看出,竞争职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是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结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密是指保守商业秘密。因此,禁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其次,在竞业限制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中国将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存在用人单位的意识应是确定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前提; 保密协议一开始就指出“鉴于原告知悉其商业秘密的重大影响”,然后约定被告的竞业禁止义务和违约金标准。因此,基于包含竞业限制和违约金条款的保密协议,显然不适合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独立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评估。

3。简单的竞业禁止协议不能视为有效的保密措施。

案号:(2017)苏8602民初8号

法官意见:权利人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的主观保密意愿,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使义务人知晓权利人的保密意愿,并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机密信息的泄露。保密措施是与被告秦晓明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协议》、《销售总监承诺书》、《保证书》中的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员工保密协议》规定的“保密内容及范围” 不涉及具体信息,交易对方无法知晓具体保密对象,从而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上述协议及《保证书》约定的被告秦晓明或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国大仪器公司相同的业务或销售同类产品,也不得与原告国大仪器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原告的客户等。禁止条款没有明确雇主的具体信息范围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此外,在原告国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秦晓明签订包含上述竞业禁止内容的协议后,原告既未作出书面同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人秦晓明支付了合理的赔偿。 因此,上述原告主张作为保密措施的协议等,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4。工人也有义务在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的情况下保密。

案号:(2017)E 0103民初3785号

判决观点:由于竞争,禁止就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和选择就业的自由。为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用人单位应对离职员工作出合理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将失效,前用人单位无权禁止劳动者离职。从事与原企业相关的职业,但劳动合同终止后商业律师,员工的保密义务继续存在。即使雇主没有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雇员也应该保守。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仍可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杜莹受雇于华奥分公司,了解华奥分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仍应承担保密责任。未向杜莹支付保密对价不能延伸至杜莹可以自由披露、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杜莹在任职期间掌握的华奥分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部分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企业应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重视保密措施的建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纠纷的成功率比较低,大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因为原告没有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合法权益侵权发生时无法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根据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根据业务范围和特点,对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分类,分别确定机密、机密和绝密级别,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机密信息的载体应加密。

二、对保密员工的合理限制

公司内部机密信息的接触者主要包括普通员工和高管。在保密协议中,需要明确哪些企业信息属于机密信息,而不仅仅是一般要求员工保留公司所有机密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用于约束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骨干,也需要明确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合同范围,双方违约责任。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平时要注意相关邮件、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保全,涉嫌侵权产品的修复和公证,委托侦查人员挖掘线索,查找来源和关联,做好准备为未来的维权诉讼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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