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的底线究竟在哪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6-10 浏览:284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辩护人、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师协会表示,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规定,对违规的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那么,作为一名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底线是什么?如果有违规怎么办?

新京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胜健教授。

1 律师出轨是危险信号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不能成为“无牙老虎”,有义务惩处不正当职业行为。现在正是展开调查的合适时机。

新京报记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辩护人和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作为长期研究律师职业道德的学者,您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许胜健:北京市律师协会启动调查程序是非常必要的。一段时间以来,李某某案引起轰动,引发关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强奸、对公众非常敏感的“二代官员”等等。该案前后牵涉多名律师,行为不端暴露无遗。显然,这些不当的职业行为已经影响了律师的形象。如果律师群体的形象不好,势必会影响到每一位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不能成为“无牙老虎”,有义务惩处不正当的职业行为。现在正是展开调查的合适时机。

新京报:您提到了律师的不当职业行为。从法律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许胜健:李家聘请的律师,在他们看来,应该是法律界各方面的高素质律师,但他们的表现却受到了公众的质疑,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本案中,律师的大量不当职业行为被曝光,如泄露委托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事言论等。这些问题涉及律师的保密义务、言论界限等问题。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还有其他一些现象。比如律师给李某某的母亲发短信:希望你聘请我做你儿子的辩护律师,因为我现在需要这么大的案子。,希望通过此案担任政协委员。这种赤裸裸的行为不仅应该受到律师和律师的谴责,也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这是一种裸奔的行为,也是一种非常丢脸的行为。总的来说,本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

新京报:这个案子暴露了律师职业的问题不是偶然的吗?

许胜健:对,李某某案只是一个横断面,体现了律师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在李某某案中,可以看出不少律师的职业行为不当。但不只是这个案子,客观上讲,其他一些严重的职业不端行为也很普遍,有些案子只是没有被大家注意到,但很严重。例如,最近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强奸了一名女性委托人的案件。去年,北京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隐瞒美国国籍,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骗取中国律师资格、涉嫌欺诈等违法行为。以合法方式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商业律师

新京报:律师的不端行为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存在于律师执业的各个领域新京报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的底线究竟在哪,这可以理解吗?

许胜健:是的。律师的职业不端行为确实五花八门。比如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委托人资产、不正当宣传……你甚至可以看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强奸了一位女委托人,法院还说女委托人偷了他的精液,这是非常糟糕的。律师不能与委托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律师职业道德中非常重要的一条规则。例如,美国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明确表示这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2 律师应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职业道德是律师因职业行为与他人发生关系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

新京报:为什么这两起案件都没有看到律师的反映?

许胜健:登录北京律师协会的网站,可以看到对律师不当行为的处罚决定,但很少能看到这些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反映。

近期,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要么被证监会处罚,要么被证监会处罚。或被境外证券公司起诉,面临巨额索赔风险。但我看不到这些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态度。私下里同事之间可能会有讨论,但在公开场合,他们因为尴尬而有些尴尬。就像律师强奸女委托人一案一样,很多人将其视为刑事案件或散布淫秽消息,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律师职业道德的视角。

新京报:如何界定律师职业道德?

许胜健: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与道德有何不同?现在很多人讲律师的职业道德,把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混为一谈。事实上,职业道德就是调整律师因职业行为与他人发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的内化。个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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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伦理意义,我们需要提出另一个概念:什么是职业?“职业”有一个“PRO”,“PRO”的意思是“声明”。也就是说,所谓的职业是人道主义的产业。哪些行业应该被视为职业?我们将律师视为一种职业,包括律师、教师、医生和神职人员。值得指出的是,律师和医生的职业特点是相似的。我提到了“好律师就是好医生”的命题。上述行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公共的,信奉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公益事业的群体。这种公共性,就是所谓的职业性。当然,律师也需要生存。律师执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需要强调的是,律师的商业性是次要的、次要的。

目前,在很多会议中,律师们在讨论时,他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寻找和扩大客户、如何进行市场营销等诸多商业话题。法律界应牢记其宣传性和专业性,将商业性置于次要地位。

新京报: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

徐慎健:首先,我们需要给一个好律师一个简单的定义。我一直认为,好律师,好医生,德才兼备。道德方面是指符合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指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技能。从中国律师法的角度来看,结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律师具有三种职业角色: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房产纠纷案例,二是法院成员,三是社会正义和社会正义的特殊角色。社会正义。义务公民。

但要做到这三个方面并不容易。这些角色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律师处于整个职业道德漩涡中,因为有时必须做出非常艰难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讲职业道德,这实际上是如何处理许多关系。

律师在职业生涯中需要处理哪些关系?我认为律师必须处理两种类型的关系:一种是与事物的关系,一种是与人的关系。

事情的关系是,律师必须有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面对困难,找到问题的症结,尽力想出一个让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安全方案。

与人的关系是,作为一名律师,你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的上级或下级律师以及委托人打交道。此外,您需要处理与检察官、法官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关系。在公众与媒体的关系中,总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各种关系都应该得到妥善处理。

新京报:如何保证?

许胜健:我认为,无论是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保护律师群体自身,律师职业规范都应该规定:如果一个律师知道其他律师违反了律师职业操守规则,其行为使非法律师的诚实信用有严重疑问的,有义务向律师纪律组织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应当以疏忽报告责任为由对律师进行处罚。

新京报:没有相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在约束律师不正当职业行为问题上立法不足?

徐胜健:问题不在这里。我们目前的律师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例如,《律师法》具有较高的法律等级。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执业守则》,各个地方律师协会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问题是不够详细,对比原理和可操作性也不够。但是,必须看到,毕竟是相关规定。从法律的精神上,应该理解律师是从事这一行的。从这个角度看,是因为一些律师自律不够。另一方面,律师的他律性也不好。例如,从目前律师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律师协会没有采取足够的纪律措施。现在律师协会也有相关的纪律委员会,但对不当行为的发现和纪律处分的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在诸多职业违法违规行为中,受到处罚的律师寥寥无几,抓获的律师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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