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望法庭采纳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7-07 浏览:102

诉诸劳动报酬的抗辩书样本

简介: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答辩状进行答辩。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劳动报酬抗辩声明样本,欢迎阅读。

劳动报酬抗辩样本(一)

受访者:

合法代表:

地址:

电话:

受访者:

在起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其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1、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签订《学徒合同》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为国有建筑企业,被诉人积极响应国家招收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的政策,依法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制度。 推卸缓解就业压力、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如果政府强力强制执行,而法律又没有明确禁止,那么认定被诉人实行试用期制度违法并为此付出代价,是否太不公平? 因此,在试用期制度没有明确废除之前,被申请人必须执行政府文件要求。 被诉人声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与事实不符。

法律和政策依据为:老办发〔1996〕5号《关于《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人社部发〔2006〕17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试用制度》,黔办发[2005]21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千人通

千老社函[2006]95号《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千老社亭函[2008]240号《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试用制度的通知》工作“等等。

2、被诉人要求补足期间工资的要求不成立,被诉人已支付期间所有福利。

首先,从时间上看,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被申请人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为期一年。日复一年、月复一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中对试用期的限制,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被诉人认为应从年、月、日起享受正常的就业工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被诉人基于“新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不再支付工资”的误解而得出的错误结论。试用期视为试用期”。 1996年1月16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第四条中规定:“关于试用期和试用期。大专、中学毕业生技工学校新到用人单位工作,但仍按原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可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可见,试用期和试用期可以同时存在,但有严格的期限限制。 也就是说,双方不得在约定的一年试用期之外,再约定试用期。 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一年,同时约定“新的劳动关系一经建立,试用期即视为试用期”。 试用期也是在该期限之外约定的,这不是被诉人所理解的。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除一年试用期外,未约定试用期,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试用期视为试用期”的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应扣除两个月的试用期。 期满后,剩余10个月仍为试用期。 鉴于《试用协议》同时规定了试用期和试用期,应当区别对待。 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人事部等政府部门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执行。 因此,本案试用期内的试用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行为。 试用期内,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存在支付期间正常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的问题。 被诉人仅享受试用期工资和福利。 试用期工资。 因此,被诉人主张的从年月起享受正常就业工资的说法不成立。

其次,试用期内,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试用待遇标准不低于每月400元,而受访者出于人性化管理,即使在试用期内,底薪也有800元、1000元。每月 元 人民币不等的标准,全额缴纳试用期待遇。 被诉人认为,即使按照被诉人要求的官方用工标准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被诉人已经支付了工资。足足的,而且不存在补的问题。 因此,被申请人的多次主张不予支持。

3、被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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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诉人主张自年月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双方签署的《试用协议》,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9月为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试用期,在此期间,双方的《试用协议》作为双方之间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证明。 被申请人已按规定足额支付了被申请人应享受的全部报酬。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双倍标准支付工资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被诉人要求在年、月、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婚姻律师,明显违法。 。

众所周知,双倍工资是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其性质是惩罚性赔偿而非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无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行使双倍工资权利的,不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计算。

基于上述理由,被诉人要求补发年月日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被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1、被诉人已支付被诉人年薪。被诉人声称“这个月的工资是上个月的工资……”是被诉人的主观猜测,没有任何证据

可以证明其说法与事实不符。 被诉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为当月工资。 因此,被诉人多次主张的当月工资主张不予支持。

2、被诉人派遣被诉人到项目部期间,因被诉人未履行劳动义务,未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被诉人派遣被诉人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被诉人无权要求被诉人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抗辩样本(2)

被申请人: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岔镇韩坡岭。 注册号:5275。

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长。

律师(特授权)谢凌,贵州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德平,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茅石镇中坝村凤凰组。

因被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予仲裁。 被申请人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请求依法驳回诉讼。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申请人的诉讼,但错误受理后,应当依法驳回诉讼。

2、虽然遵义中院终审判决成立,但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5月22日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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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被诉人以(2008)17号文件《关于加强矿产部协调工作的通知》对被诉人进行管理,要求被诉人向被诉人汇报工作,但被诉人未报告200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李德平因破坏被申请人矿井生产,被遵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09年5月22日被答辩人: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望法庭采纳,被诉人依据《关于李德平扰乱生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2009)16号文件。劳动合同法。 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3、被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和补偿。

2008年12月5日,被诉人下发文件对被诉人进行管理,要求被诉人到被诉人报到上班,每月不少于15天,但被诉人至今未上班,且被诉人出生于2009年 2009年2月被诉人停发工资,此后直至2009年5月22日劳动关系终止,被诉人仍未到被诉人上班。 ,被诉人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实际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参加过劳动的人才可以领取工资,未参加劳动的只能在法定节假日索取报酬。 因此劳务报酬纠纷,被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索要劳动报酬,更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

4、被申请人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年。 被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被诉人劳动合同,被诉人解除被诉人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是合法终止,而不是非法终止。 因此,被申请人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真挚地,

遵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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