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管辖地域管辖有效辩护的关键词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6-18 浏览:162

徐伟

张瑶

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对管辖权进行审查,是防范管辖权错误的第一道防线。 对于审查逮捕过程中的管辖错误,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具体规定无罪辩护,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但是,根据笔者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审查逮捕时提出管辖异议的抗辩方式还是具有实用价值的。 但辩护律师仍需结合实质内容进行辩护,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关键词:审查、逮捕、检察管辖、地域管辖、有效辩护

一,

逮捕期间审查检察权

管辖权是提起刑事诉讼的前提,也是保证后续诉讼合法性的基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逮捕案卷材料,应当立即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文件的内容。

这里的管辖是指检察管辖,但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检察管辖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检察管辖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受审判管辖。 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担检察职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对应检察权限,检察权限遵循审判权限的判断标准。 因此,立法仅规定了审判管辖,无需具体规定检察管辖和侦查管辖。 具体规定。 ①

虽然检察管辖在裁判标准上服从于司法管辖,但除了管辖制度本身具有界定公职机关受理案件权限的作用外,检察管辖本身还具有作为第一线的价值和作用。纠正管辖错误的辩护。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监察机关,虽然会对管辖权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管辖权错误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部分检察官忽视了管辖权审查,还因为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判断。 争议。

一旦出现管辖错误,不仅会影响刑事诉讼秩序,还会直接影响到被起诉人的权利保障。

二,

审查逮捕中检察管辖权错误

审查逮捕中出现的检察管辖错误,只是地域管辖错误,不涉及级别管辖错误。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划分。 地域管辖的认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认为地域管辖的判决应以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依据,受与犯罪关系最密切的犯罪地司法机关; 在司法实践中,案情复杂,跨地域犯罪多,被告人居住地也被视为管辖地。 因此,我国规定了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属地管辖原则。

辩护_辩护权_强制辩护和申请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除指定管辖外,如果违反管辖规定办理案件,则属于错误地域管辖案件。

侦查级管辖是一种管理法律规范,在侦查中贯彻一体化原则,降低了约束力,因此不需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 即使侦查机关违反本级管辖,其侦查行为仍然有效。 没有必要考虑等级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发现管辖级别错误但地域管辖正确的,可以将案卷移交具有相应管辖区域的下级检察院继续办理。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审批期间,检察院对区域管辖不够重视。 检察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往往会考虑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辩护权,但很容易忽视属地管辖问题,容易导致区域管辖权的错误。

三,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期间对管辖权错误的反应不同

目前,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处理地域管辖错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管辖地域管辖有效辩护的关键词,立法也未对管辖错误案件的效力和后续程序作出规定。 缺乏解决诉讼程序中管辖权缺失的配套机制,不能满足办案和诉讼运作的实际需要。 这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审查逮捕时管辖权错误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存在批捕和不批捕的做法。

赞成批准逮捕的观点认为,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如果不批准逮捕或以无管辖权为由移交案件,一方面会打击检察官的积极性。公安机关办案; 与之相反。 ②尤其是在辩护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案检察官通常会选择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法院时再考虑管辖权问题。 规定。

不逮捕的支持者认为,缺乏规范性文件也意味着处理由检察官酌情决定。 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当地域管辖出现错误时,检察院不应逮捕,因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 不逮捕方式尊重程序公正,也保障了被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通过程序取得的具有管辖权错误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但刑事程序错误仍然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即使在后续程序中得到纠正,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也不易挽回。

巧合的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申请羁押案件在预审法官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程序化处理也存在热议,形成了四种观点:裁定羁押; 依职权将罪犯移交主管法院; 将罪犯交还给检察官; 被告被释放。 ③虽然台湾地区的观点仍有争议,但也提供了将犯人交还检方或释放被告人的选项。

在以上观点中,笔者比较支持不逮捕的做法。 不批准逮捕是基于程序正义的考虑,同时这种处理方式可以从根本上纠正程序错误造成的损害。 不逮捕的处理也提升了管辖权异议在辩护中的价值,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四、

在审查逮捕期间通过管辖权异议进行有效辩护

如前所述,面对错误的管辖权,理论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取得有效的辩护结果。

然而,笔者在实践中并未通过公开案例的检索成功找到有效的辩护案例。 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管辖错误而未被逮捕的案件信息尚未达到可以公开的阶段。

幸运的是,在笔者曾经代理的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院最终以管辖地域错误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嫌疑人。 因此,在复查逮捕过程中,辩护律师主张地域管辖存在错误的辩护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本案中,上游行为人向嫌疑人购买了比特币,但所支付的款项却被其他几人支付。 经查,付款人为部分电信诈骗受害人。 因此,嫌疑人被控包庇、隐瞒犯罪罪。 被冒犯。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辩护律师不仅就实体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还着重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检察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强制辩护和申请辩护_辩护_辩护权

第一,本案中只有一名受害人在本地转账,其他受害人均在外地转账。 同时,嫌疑人并不在此地居住,而是从异地被抓回此地。 土地。 但辩护律师注意到,受害人的身份存疑。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案卷后排除被害人身份,当地公安机关将失去对该案的管辖权。 其次,作为独立的隐匿犯罪所得罪,管辖权也应独立,不应与上游犯罪共同管辖。 现行法律规定也没有将上游犯罪与本罪的管辖联系起来。 虽然在侦查初期,侦查机关不能确定两个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谋,因此可以按照上游犯罪的管辖规定对共同犯罪进行管辖,但一旦发现即两者不存在共谋,可以排除共同犯罪,还应当分别认定管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作案地和居住地均不在该地。

最终,检察院明确表示,因管辖权问题,不批准逮捕嫌疑人。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还就本案的实质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 终审判决产生了积极影响。 笔者建议,为增强律师意见的说服力,可以将实体意见和程序意见相结合,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五,

结语

辩护方提出管辖异议,维护法定管辖秩序,虽然是正当的诉讼权利主张,但能否实现,还得看检察院是否同意。 从目前来看,在逮捕审查中,辩护方认为存在地域管辖错误的意见仍难以顺利采纳。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会放弃任何一次为客户争取有效辩护的机会,“虽然很小,但我们正在改变世界”。

【参考】

1.熊秋红、于鹏文:《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发表于《法学杂志》2022年第4期。

2. 吴寻龙:《刑事诉讼与证据法实务》,新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43-45页。

3.张舒:《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及其处理》,载于《司法管辖》2020年第3期。

徐伟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执业期间处理过各类复杂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辩护,多次取得良好的辩护战果。 他还曾代表国家赔偿成功为无罪辩护并成功获得赔偿的当事人。 擅长网络犯罪辩护,代理过各类网络犯罪案件,如:某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某招聘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某IDC和ISP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等。 “帮托”案件等。 运营“三X网络犯罪防御”公众号,发表网络犯罪案例数万字。 对电子数据取证、信息数据安全等问题也有深入研究,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著作。

张瑶

■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张尧,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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