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畅律师撰写《论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专题文章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6-15 浏览:126

近日婚姻咨询,《中国律师》2023年第5期刊登了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王子王子昌律师撰写的专题文章《论刑事案件被起诉人的卷宗查阅权》。

在文章中,王子昌律师进一步阐述了被申请人享有查阅卷宗的权利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并从时间、地点等多个方面探讨了给予被申请人查阅卷宗的权利。 、范围和过程。 正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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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内容

论刑事案件被起诉人的阅卷权

十多年来,业界和学界对被告人阅卷权与辩护人阅卷权的法律逻辑、正反义、关系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阐述了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并从时间、地点、范围、方式等方面探讨了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的方式。过程。

一、被诉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一)被告人的辩护权

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首先来自其辩护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权是程序性权利的集合。 在此概念下,被告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言权、提问权、辩论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等。 这些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在于充分保障了被起诉人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供述的权利。 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作出有针对性、更有系统的供述和辩护的基础是充分了解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由此看来,文件阅览权应当是抗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刑事诉讼法的间接规定

阅卷权的实质是使被告人有机会全面、准确地了解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向被起诉人核实证据。” 公诉人就证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沟通。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方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决定。” 宣读重点内容,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质证。 上述规定实际上间接保障了被告人通过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口头陈述了解证据内容的权利。

(三)司法解释的指导性规定

目前,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被告人查阅卷宗的权利,只有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笼统的解释。 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案情的具体情况,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这一内容实质上为未来明确授予被起诉者这一权利开辟了空间。

二、赋予被诉人阅卷权的必要性

被告人是辩护权的行使人,阅卷权是其参与举证、质证的程序性保障,是其了解控告罪名和理由的应有含义,保证被告人与其律师协调辩护思路。 此外,让被告人了解证据的内容,也有助于提高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效率。

(一)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恶魔辩护_辩护_辩护权

我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 14 条明确规定,“在确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有相当多的时间以及准备辩护和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的便利。” 这里所说的“方便”,包括被告人可以获得准备自己辩护所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本​​人是行使辩护权的首要主体。 只有充分保障被告人查阅、确认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才能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必要的程序性权利。 目前,我国仅授予被告人辩护人阅卷权,是否聘请辩护人取决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主观意愿和客观经济条件。 对于不愿意聘请辩护人,特别是家庭经济拮据,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查阅案卷了解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内容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它们的完整实现。 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尊重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节约司法资源

1.便于被告人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被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减轻司法负担。 笔者认为,被起诉人拒不认罪认罚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其行为的性质不构成犯罪; 其行为的性质被认定为犯罪辩护权,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却不予认定。

后两种情况都是由于被告人无法阅读卷宗而造成的信息偏差。 因此,赋予其阅卷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认罪认罚的可能性王子畅律师撰写《论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专题文章,从而增加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频率。 节省司法资源。

经被诉人查阅卷宗,案中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而之前的犹豫其实是记忆错误或误解造成的,有利于其认罪认罚。 反之,如果被告人确实对现有证据提出不同意见,并据此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反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犯罪的正确实施。法律。

2.有利于简化质证程序

确保被起诉人知悉构成犯罪的证据内容,是保障被起诉人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 目前,司法机关保证被起诉人知悉证据内容的方式是,公诉机关在法庭质证时,将证据的名称一一展示,并逐一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法庭上的证据。

通过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公诉人在法庭质证环节可以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对于他认为需要重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详细说明证据内容,其余证据可以公开。 只需阅读证据的名称并简要说明证据的用途。 对于被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赋予其在开庭前提出异议证据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 难以书写或者不愿提交的,可以当庭表达质证意见。 对于无争议的证据,质证环节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酌情简化; 侧重于对异议证据的质证意见,也可以让法院更加明确地判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三)协调维权工作

赋予被告人阅卷权,一方面对辩护人开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辩护人提出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辩护意见。 被起诉人是涉嫌犯罪行为的主体,辩护人只能根据与被起诉人会见的结果、与办案机构的沟通结果以及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研究证据个案。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把握 经历过相关事件的被告人准确、全面。 与其让辩护人单独对照案卷以尽可能准确地了解案件全貌,还不如让被告人有机会查阅证据,从而为更有效率的辩护创造条件。他和防守队员的沟通,让防守队员更加清楚。 他根据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实现阅卷权的具体方式

(一)被起诉人行使阅卷权时间

笔者认为,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赋予被起诉人阅卷权,具体有两个原因。

一是在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被起诉人犯罪的情况下,促使其尽快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赋予辩护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复制、摘录案卷的权利。 双方查证完毕后,辩护人可以及时会面。 如果认为案件证据确实准确反映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帮助被告人正视自己的过失,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犯罪辩护的思路是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二是在被起诉人有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起诉人犯罪时,便于被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及时、有效地与公诉机关沟通。准确地出示相反证据,或者提供有助于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轻微的证据线索,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侦查。

(二)被告人行使查阅卷宗权利的场所

从理论上讲,看守所、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专门划出一块区域,为被告人阅卷提供条件,但从可行性角度,笔者建议检查地点应在关押被告人的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卷宗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保存。 被起诉人查阅卷宗,必须将被起诉人送往卷宗存放地,或将卷宗送往被起诉人羁押地,或让被起诉人在拘留所上网查询。 与两者相比,后者更具优势,原因有五:

首先,将被起诉人送往看守所以外的地点审查卷宗,必然需要办案机关增派人员。 一方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消耗了司法人员的工作时间。

其次,刑事案件数量多意味着需要查阅卷宗的被起诉人数量多,而一些个案卷宗具有数量多、信息量大的特点,需要查阅时间长。被检控人员审查。

第三,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办案场所相比,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更有条件单独设置被告人查阅卷宗的场所。 实践中,多数看守所对办案机构与辩护人的会面时间有严格限制,会谈室本身具有密闭性和监控性,这些都是给予被告人阅卷权的必要条件。 ,使用会议室供被告人查阅卷宗。

四是办案信息化是长远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长远来看,被告有可能以电子方式访问案件档案。 将批改地点设置在看守所,有利于批改方式由纸质向电子化转变。

五是杜绝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执行讯问程序,减轻程序的附加负担。

(三)被告人查阅卷宗的范围

现有理论研究中的多数观点认为,被告人阅卷权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指限制被告人查阅口头证据。 具体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担心被告人在审查口头证据后,通过挖掘证词漏洞或利用证词自相矛盾的方式翻供,不利于推进。的试验活动。 二是担心增加证人被报复的风险。 三是担心增加证人受干扰作证的风险。

在被告人查阅卷宗可能进一步提出的三个问题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对证人的报复问题。 笔者建议,原则上应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查阅卷宗的权利,但有特殊犯罪嫌疑的被告人不得查阅口头证据。 例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口头档案,被起诉人涉及其他类型犯罪行为的,有权全面查阅案卷。

(四)被申请人行使阅卷权程序

一、根据被告人申请

这样一来,可以规定被起诉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通过看守所的警卫、管教向驻地检察官提出审查卷宗申请,驻地检察官将联系具体承办人处理案件。 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将卷宗移送看守所。 看守所应当安排被起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卷,审卷后将卷宗退回办案机关。

2.司法机关主动移送

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卷宗移送看守所,交被起诉人审查。 这种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限; 二是最大限度保障了被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3.防御者相遇时提交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期间允许辩护人通过看守所看守、管教向被告人提交书面材料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对可能有异议的证据自行核实。 一方面,这种方式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辩护人有权向被诉人核实证据的规定。 另一方面实现了卷宗审查方式的分流,相对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杂志简介

《中国律师》杂志创刊于1988年,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为法律刊物,其宗旨是对律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理论上和政策上指导律师业务,提高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律师制度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 ' 工作。 内容主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传播律师工作信息,介绍律师工作经验,研究律师业务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介绍国外律师制度,可供我国借鉴的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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