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2017年,闫某从某建筑公司分包给位于景泰县草窝滩镇工业区的某食品公司的净化中心建设。 2018年3月以来律师事务所简介,闫某雇佣了史盛、王某涛等6名农民工到工地。 项目电气部分自建,双方同意按工种计算每人200-250元不等的劳务费。 当年9月工程竣工后,6人多次找严某商讨剩余劳务费,但严某表示,目前某建筑公司尚未结清工程款劳务报酬纠纷,无法支付劳务费。
2022年5月,上述6名农民工将颜某及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院,称其已完成约定的工作,应按约定支付工资。 第二被告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未支付的工程费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争议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将相关答辩材料送达二被告人,了解情况。 被告人闫某辩称:“6人拖欠劳务工资属实,不发工资的原因是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劳务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都不够,公司不给原告钱的原因一目了然。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的劳务费不存在施工单景泰县一建筑公司分包6名民工欠付劳务费,闫某也没有向公司报了劳务费,算算。
【裁决效果】
庭审中,被告人闫某在出示证据、谈及合同后,承认6名农民工的工资未付,并出具了欠款证明; 某建筑公司也承认,自己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而闫某是其所在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确实欠了闫某30万余元的工程款。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老舍部法》 (2004) 否。违反规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主用单位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否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2016〕1号)第九条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等法律法规。 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盛、王某涛等6名原告支付了服务费共计47820元; 被告建筑公司在未缴工程费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系列案件2022年6月下旬宣判后,某建筑公司按照判决确定的人员和账目金额支付了工资,拖延已久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得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