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5-20 浏览:143

【案件】

前段时间,广州市越秀区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具体情况如下: 黄某、刘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在还款方面,贷款期限为25年,每月贷款仅1800元左右。 婚后,双方有2-3年的时间居住在房子里,剩下的时间用来出租。 后来刑事案件律师,2020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2021年,刘某擅自将这套房子卖了480万元。 对此,黄某要求将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子的升值部分分开,被刘某拒绝。 最终,黄某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其名下房产的婚后还贷和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房子的按揭贷款是用房租还的。 跟黄没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

婚后贷款的偿还和涉案房屋的升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刘某个人财产? 黄某是否还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产?

【律师分析】

一、涉案房屋的婚后还贷和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为刘某婚前购买,但婚后该房屋仍在继续偿还贷款,且黄某与刘某在婚内并未书面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对方所有。 如果有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子的按揭贷款,这部分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由双方协议办理。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不动产属于登记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该不动产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产登记一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予以补偿。 按照规定(律师分析)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据刘某称,房租是用来抵房屋按揭贷款的,那么婚前收取的房租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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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某、刘某婚后在涉案房屋居住了2-3年,还共同管理、维修房屋,缴纳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 因房子由黄某、刘某投资经营,租金可随心所欲收取。

刘某利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本案中,虽然房屋抵押贷款是用租金偿还的,但由于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

配偶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所得,除果实和自然增值外,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发生的增值房屋律师咨询,与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合作劳动、努力或管理无关. 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婚后基于夫妻双方人为努力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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