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房屋遗失多年手续文件未完成过户手续全部遗失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4-24 浏览:120

日前,南开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988年3月,王某通过天津市某公司房地产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在南开区购房,共支付购房费、中介服务费、过户费3万元。费用。 然而王某房屋遗失多年手续文件未完成过户手续全部遗失,在等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服务部解散,相关手续和文件全部丢失。 34年来,王家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 期间,他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但因没有相关证件,一直未能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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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宅基地平房拆迁后房屋搬迁,王某也找到关某,要求其协助完成产权登记,但关某未予配合。 74岁的王某看到身边的邻居陆续拿到房产证,便将关某某诉至南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关某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管某某,了解涉案房屋的权属。 审讯中,关某某表示,虽然他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但其父亲办理了现场平房的拆除、拆迁房的分配等事宜。 多年来,他只知道房子里有人住过,但房子的具体细节、交易情况本身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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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清涉案房屋的来源,厘清权属问题,主管法官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取证。 调查发现,涉案房屋由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分配登记,村委会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经法院解释后,王某申请追加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 添加后,负责法官与村委会负责人取得了联系。 该负责人表示免费律师咨询,平房的拆迁和拆迁房屋的分配,他都没有办理。 当年的情况他不清楚。 他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主动提供了当年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主管法官与该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称他已经退休,当年的手续和证件全部丢失多年。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一份由当年参与房屋买卖的服务部中介人员于1998年5月出具的手写证明,“王某于1988年3月购买涉案房屋,购买价款3万元。已解散,过户至今未办理,房子归王某所有。”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某还提交了多年的煤、水、电、暖气、物业费、安装费等支付凭证和购电凭证,证明其及家人自1988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 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涉案事实发生时的政策法规以及当时的交易习惯,高度认定:本着公平原则,王某与关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 可能性。 而且,由于王某自1988年起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关某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此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涉案房屋。 王某已经支付了房款,关某也已交付房屋,王某有权主张产权登记。 考虑到涉案房屋登记在村委会名下,村委会也有义务配合办理。 法院最终判决关某及村委会配合王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王某终于拿到了盼望了34年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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