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2021房产继承法2021年新规定!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2-04 浏览: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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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概览:房屋继承新规2021

2021年房地产继承法有新规定,112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有其他继承人,不同世代的人推定先死;同辈者推定同时死亡,无相互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继承不能依法继承或者其性质不能继承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留扶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2021年新制定《房地产继承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处分遗产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自得知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逾六十日不申报者,视为放弃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顺序继承人将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顺序没有继承人,则顺序为第二的继承人继承。本章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章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节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依赖关系的收养子女和继子女。本章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节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依赖关系的收养子女和继子女。本章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节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遗产继承新规

一、父母财产继承新规

(1)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则不会发生继承关系。只有在被继承人死后这篇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2021房产继承法2021年新规定!,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利。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具有法定遗嘱且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否则不会产生遗嘱继承关系。如果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房产。父母自愿将房产赠予子女是允许的,但这种行为称为生前赠与,而不是继承。

(2)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其他依法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权利。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合伙财产不能分割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才能属于死者个人,才算是遗产。一切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继承,不能继承。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53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财产时,先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属于配偶,其余属于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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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民法典》第1156条继承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得损害继承效力。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的方式处理。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规定,首先是基于父母的意愿。必须与合法继承有关,否则视为非法,并且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相关遗产在线律师咨询,并且所继承的遗产必须是生前合法取得的,如果取得非法的,可以没收。

新民法典对继承的继承有何规定?

a) “组织”也可以是遗赠的对象。民法典继承条规定,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尚不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将“组织”承认纳入遗赠。

(2)扩大代位继承范围,侄子侄子可以代位继承。民法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完善继承权丧失的原因,赋予被继承人免责的权利。《民法典》第1125条将“欺诈、胁迫强制、妨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图。同时,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的权利,从而使继承人在被被继承人宽恕后有改过自新、恢复继承权的机会。体现了我国法定继承遗失制度的人文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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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遭受严重虐待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制、阻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如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谅解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遗赠权。

第一千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后裔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者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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