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于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800万财产价值130万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2-05 浏览:169

闫某与林1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生下儿子林2。林1以经济利益为名与闫某协商“假离婚”,双方在天元区提出离婚后于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800万财产价值130万,株洲市2019年6月27日,以林某对家庭不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为由。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林2由女方抚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除非有特殊情况,男方每月给女方5000元,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男方每周探视时间不少于1天;双方共同存款由各自分配,双方名下的车辆归登记车主所有,婚内双方共同购买的九处房产、配套车位及所有房屋内配套设施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均为双方所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以及婚内双方共同购买的九处房产,其中配套的车位和房屋内的所有配套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其他财产均为对方所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以及婚内双方共同购买的九处房产,其中配套的车位和房屋内的所有配套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刑事案件律师,双方其他财产均为对方所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事后,案外人罗哲向林1归还800万元债务,严某与林1协商复婚未果。后来,严某发现,在与林1结婚期间,林1与其他女人育有一女,并将大笔财产赠与他人。颜某再次与林某协商复婚未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要求作出判决。

还查明,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1、离婚时双方分割的财产价值为1370万元,其中1240万元为颜某所有,130万元为个人所有。归林 1.. 2.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此外,闫某还撤销了要求一审法院调查林某存款的调查令。

进一步查明,林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闫某分割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湖南联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2021】0071号为评估报告,林某已预付评估费76000元.

严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分得夫妻未分割80%的共同债权8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颜某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案外人罗哲向林1偿还的800万元债权,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支持。关于如何拆分问题。考虑到孩子由闫某抚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的价值、林1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林1支付闫某280万的赔偿金。共同债权的分割。

综上,一审判决: 1、林某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严某支付280万元分割连带债权;2、驳回颜某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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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闫某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将双方分割的财产合并分割,违反了无怨无悔、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使重新分割,也要顾及女方和无辜者的权益,一审的分割比例显然不公平。案件受理费应按离婚案件收取,涉案鉴定费为闫某诉讼请求权以外发生的费用,不应由闫某承担。

林1辩称:闫某获得的共同财产远比林1多,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涉案财产的分割是否正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主要针对未分配的财产。需要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是否隐瞒财产,双方生活是否困难等。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了财产。其次,通过严某在二审中自述离婚时知悉该债务,可以认定严某在离婚时知悉涉案财产。结合离婚协议中“对方拥有各自财产”的条款,以及争议财产以外财产的价值,可以认定双方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分割。最后,一审根据离婚原因、过错情节、分割财产的价值以及本案争议财产的价值,将本案争议财产适当分配给Yan, Lin 1 没有异议,这并没有不合适。鉴定费是查明事实所必需的,由当事人承担。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财产分割,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因此,某某主张“虚假离婚”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闫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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