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小编范文可供参考: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笔录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1-15 浏览:218

最近无罪辩护,有一对夫妇非常可爱。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哭诉自己被分居一天的“丈夫”虐待。在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听了这话,都不禁苦笑起来。然而,作为男方的律师,他不仅要摒弃对女方个人的非理性评价,还要按照法定程序起草强奸案中的无罪辩护。对此,男子的律师也束手无策。听魔方小编整理了以下范文供参考:

强奸案无辜辩护论文样本论文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家属的委托,指定本人依法担任被告人马xx涉嫌强奸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出庭今日开庭。听力。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刚刚进行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妇女违背其意愿发生性行为。由此可见,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相威胁。在判断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方意愿时,需要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往的交往情况、案发时的环境、女方的性格、性情、性交后的心理态度、什么情况下报案等因素综合分析。针对本案,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马xx违背女性意愿与被害人赵x发生性关系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

侵犯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是客观公正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意志是一种心态,不是具体的行为模式,不能单凭被害人的指控来确定,必须结合被害人事前和被害人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等综合分析确定。事发后的汇报情况等证据。

1、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一下被害人在所谓强奸事件发生前的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笔录均表示:两人于2011年9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相识后经常通过QQ和手机进行交流。关系很好,无话不谈。湾。受害人主动向被告发送多张裸照。C。从2012年2月起,两人开始频繁裸聊,一边自慰一边裸聊。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从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11年9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之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6月,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泄愤将裸聊时拍摄的裸照发布在被害人QQ空间,对被害人造成一定影响。为了缓和矛盾,取悦被告,被害人决定来上海与被告见面。见面后,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受害人回到家乡,以为被告会删除之前的裸照,不会在网上发布。然而,被告非常生气,因为他得知受害人仍然与其他男人有染。被害人的裸照在网上流传,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事发近一个月后,被害人无奈报案,诬告被告人强奸。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不雅照片。

3、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的情况来看:两人于2012年7月7日晚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到xxxxxx逛街,一直到晚上9:00左右才返回酒店。被告还给受害人买了很多零食。湾。2012年7月8日上午,被害人主要提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C。2012年7月9日下午2点左右,受害人在回家的路上给被告发了一条短信。被告清楚地记得短信的内容:“谢谢你这几天陪在我身边,我很开心,请保重。” (至于短信内容和事发前后一个月的文字聊天记录,辩护人在调查阶段多次要求负责警员调取庭立方小编范文可供参考: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笔录,但负责的警官没有理会。可能是公诉机关太忙,没有传唤。在此辩护人表示遗憾。)毕竟,这些短信能​​够很好地反映案发前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对案件的定性起到关键作用。性欲。

4、从被害人报案来看:性关系发生于2012年7月7日至9日,2012年8月3日报警,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本案被害人没有报警. 可见,受害人并没有排除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其行为推断不属于强奸。至于受害者在电话记录中所说的,“从7月中旬到现在,我一直在为消除影响和缓和家庭矛盾发愁,直到8月初才抽出时间报案。” 报复陷害了被告的真实目的。

综上,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女方意愿,不构成强奸罪。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强奸的犯罪事实

1、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前后7次供述反差较大。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于2012年8月3日至4日的多次供述,是在主管民警的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根据《》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陈述是有道理的。

一个。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笔录来看,对事件发生、发展的主要陈述较为一致,但在案发前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等方面存在较大反差。被告人在2012年8月的陈述中,4月3日和4日的三份笔录中提到的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要么你来上海解决这件事,要么你来上海看看”​​。辩护人认为,这一点并非被告人的真实表述,纯属虚构。被害人的两份笔录也能很好地证明这一点,因为如果被告真的有类似的话,被害人不会在两份笔录中对这样的关键词只字不提。

湾。受害人2012年8月3日11:00至2012年8月3日16:00的笔录显示:当负责交警问:“马xx和你发生性关系时,有没有用裸照威胁你?”,受害人当时回复:“他没说清楚,只是答应我会删掉。” 可见,被告人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威胁与受害人的合影。如果被告发生性行为,缓和了矛盾法律咨询,被告就会删除裸照,也不会再在网上发布裸照。

三、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被害人是xx岁的中年妇女,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如果真如受害人所说:被告人拍裸照并威胁要与她发生性关系,为什么被告人在案发第一天晚上就没有把照片带来?事后,受害人曾四次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而且在第二天和第三天发生了数次性行为,期间被告人根本没有提及照片,与受害人的行为背道而驰。常识。

2、如果被害人来上海是因为被害人威胁要拍照,为什么被告人在被害人提供的2012年8月3日的短信聊天记录中这样说:“其实你来的时候找我合影的,我很害怕。” 我走了”字里行间充满了被害人提到照片的惊喜和莫名其妙。

舌战大师丹诺辩护实录_同一辩护人为两名被告辩护_无罪辩护

3、如果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强奸,为什么受害人在事发时没有报警,而是选择在事发近一个月后才报警?至于受害人自己的解释,实在是不愿意。

4.根据我国刑法,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怀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一切案件,必须讲究证据,讲究调查研究,不得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处刑;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可靠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处刑。” 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可靠、充分、唯一,并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陈某此前的供述是在主管民警威逼利诱下作出的,不能作为证据,公诉机关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佐证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陈某此前的供述是在主管民警威逼利诱下作出的,不能作为证据,公诉机关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佐证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意图,客观上也没有诉诸暴力威胁,客观分析不能得出“违背妇女意愿”的结论,被告人马xx的行为是道德的。问题的程度不应被视为强奸。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宣告被告人无罪。

真挚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后卫: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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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强奸未成年少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上述夫妻俩的荒唐闹剧,小编代表个人发表如下看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尽快报警。因为有的夫妻,比如因为处境尴尬,时不时要打官司,浪费国家资源。这是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的表现。以上就是法院魔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在此强调,以上观点纯属个人,仅供参考。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咨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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