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10-08 浏览:108

首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其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 如果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大义务的法律援助热线,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且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应当赔偿对方。 。

第三: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当从房屋等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帮助。 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后:离婚时,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产生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产生债务的,依法给予处罚。 ,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 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第七条 父母结婚后为其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仅视为赠与其中一名子女。婚姻法第18条第3款。 房地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独有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进行投资,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父母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出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取得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姓名,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未清偿的贷款为该财产当事人的个人债务权利登记。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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