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9-06 浏览:124

土地纠纷调解程序因纠纷各方而异。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并签订土地权属和界线协议。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在集体所有制下。 ,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侵权行为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事故,违法的,可以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县、市、省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房产证更名,由省、市、自治区或者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并由省、市、自治区或者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实施。 (六)地方单位或者个人与驻军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双方土地跨县、市、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政府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 但是,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债务纠纷咨询,不得毁坏地上附着物。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