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9-04 浏览:6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 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清点责令扣留的财物,或者转移冻结的财物的财产; 2.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审查员、协助执行人员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打击报复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的物品、扣押的财物、清点责令扣押的财物,或者转移被冻结的财物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检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刑事责任有哪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债务纠纷咨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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