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8-21 浏览: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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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构成劳动合同的强制解除? 员工辞职时,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辞职补偿金?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趁危险的方式,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指挥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引》(深中发法[2015]13号),劳动者若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第(七)项、第(十)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解除原因,事后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有证据证明其因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一)至(七)、(十)项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至深圳市行政区域外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问: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辞职补偿金?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不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因个人原因或者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只要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终止劳动费用。 合同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订立深圳合同律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同。

3、问:如何认定“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创造相应的条件,从而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例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劳动者实施停职、待岗等处罚。

4、问:“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1、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最终支付期限,未向劳动者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工资的支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职工支付一次工资”。 当然,这里所说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并不意味着每月全额支付工资。 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只要按不低于标准预支部分工资即可。每个月都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但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综上,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可能构成“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不得违法

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期限为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一个月; 工资支付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违反上述规定的,因违法而无效。

(三)拖欠工资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不一定构成“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首先,用人单位因故未能按约定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单方决定延长5日。 其次,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4天。 需要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取得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即使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拖欠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结合《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第七日”的规定,对于“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次月22日支付。

另外,这里补充一下。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律师咨询电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不得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原因。 就工资而言,用人单位应提供“拖欠工资的原因”证据。

(四)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支付,不构成“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则使用用人单位的工资。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必须在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之前提出要求。欠款。

2、劳动报酬支付不足

少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克扣工资

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 (相关文章:《工人因工作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二)用人单位依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三)职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即使按照上述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也有相应的限制: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 可以弥补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补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

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制裁的,个人及累计金额当月处罚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30%,且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最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十六条和《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扣除补偿费用和职工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工资的,将被视为“少付劳动报酬”。

(二)加班工资“未落实”的特殊情况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被强制解除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所谓“拒绝支付”,是指劳动者依照第八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工资要求,但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

5、问:劳动者如何主张《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八十二条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认定,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纠纷案件,其经济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

6、问:用人单位未支付年假工资和高温津贴是否属于“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年假工资和高温津贴。法律。 对主张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费用,不构成“未支付劳动报酬”。完整、及时”。

7、问:“未依法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详见《深圳市司法实践未按照认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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