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索赔350元辩称不能接受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8-20 浏览:81

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原告××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起诉被告××公司。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参加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XX称,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XX公司设计部,每天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有时需要在夜间18:00至21点加班: 36. 有时还需要加班。 2008年6月13日,被告莫名驳回原告。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 1、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6月17日加班工资3500元; 2、以半个月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元; 3、缴纳一个月3900元工资“补贴”; 4、补缴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在沪外籍员工综合保险费; 5、支付2008年6月1日至17日拖欠工资3200元;6. 退还原告2008年3月19日至21日因病扣除的工资350元。

被告××公司辩称,因原告不能胜任设计部门的工作,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被告公司的规定,加班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单位,2008年6月13日离开被告单位,前后不到三个月。 原告主张补缴在沪外籍员工综合保险费的主张,被告不予接受。 由于原告2008年6月只工作到13号,故被告只同意支付其半个月工资1950元,而不是3200元。 2008年3月,被告从未克扣原告工资。被告同意按照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内容履行,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系广西人,来上海打工,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XX公司设计部从事设计工作。 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原告试用期为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5月16日,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36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3900元。 2008年3月,原告上班共10天。 3月19日至21日期间,原告3月19日至21日上班,3月20日未上班。被告向原告支付当月工资1714元,并为原告缴纳了在沪外籍员工综合保险。 2008年3月至5月。2008年6月13日,被告以原告不具备设计部门工作资格为由,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其他岗位。 但被告提出,被告应支付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和一个月工资的“通讯费”,但被被告拒绝。 2008年6月27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 1、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6月17日加班工资3500元; 2、支付月工资一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元; 3、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通讯费”3900元; 4、补充缴纳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在沪外籍员工综合保险费; 5、支付2008年6月1日至17日工资3200元; 6、返还原告2008年3月19日至21日因病扣除的工资350元。同年11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中(2008)***号裁决。 *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元; 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缴费费”3900元; 3、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6月1日至13日工资1950元; 4、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支持。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还查明,被告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加班管理”规定,公司不提倡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公司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支付。 加班费。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除无特殊原因外,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 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单位时签署并领取了上述《员工手册》,并承诺严格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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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缴纳三个月综合保险费为由,放弃要求被告补足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在沪外籍员工综合保险费的请求,并要求被告工资 2008年6月1日至17日,工资由3200元调整为1950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如下:

1、原告是否加班。 对此,原告和被告均提供了原告自己记录的刷卡数据报告,但双方均未认可对方提供的刷卡数据报告。 原告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

2、被告是否扣留原告2008年3月19日至21日病假期间工资350元,是否应退还原告350元工资。 原告认为被告扣留了其2008年3月的工资350元,但被告否认这一事实,并认为被告不仅全额支付了原告的工资,而且还多付了原告2008年3月17日至31日的工资。

上述事实包括加劳中(2008)****号判决书、劳动合同、被告单位职工手册、原告收到的《职工手册回执》、被告加班申请表单位格式、考勤卡数据报告、综合保险缴费查询、2008年3月至5月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工资单明细、原告与被告领导的谈判录音、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同意遵守被告公司“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公司批准的加班,公司不得支付加班工资。” 申请加班并获准加班的依据及原告提供的考勤卡数据报告未获被告认可,因系原告单独制作,且被告提供的考勤卡数据报告未显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6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的主张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2008年3月19日至21日患病期间克扣工资350元,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单位,根据原告的工资单,被告支付了350元工资。原告3月份工资1714元。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在线律师,该期间属于原告试用期,试用期内原告工资为每月3600元。 根据原告应上班天数和原告月工资计算,被告未扣留原告2008年工资。 3月工资350元。 根据被告提供的考勤卡数据报告,2008年3月17日至31日,原告上班10天劳务报酬纠纷,其中3月20日原告未到岗,被告工资已足额支付。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3月20日向被告请病假,且未提供被告于2008年3月19日、2008年3月21日克扣工资的依据,故要求被告返还2008年3月的工资。 19日至21日,原告关于其患病期间被克扣工资35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尽管被告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相应依据,但原告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 因此,应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以每月3900元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6月1日至13日的工资1950元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索赔350元辩称不能接受,本院亦予认可。 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补足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在沪外籍员工综合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被告已为其缴纳了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惩罚。 法院授予许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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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XX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元;

2、被告××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3900元,以代替提前通知期;

3、被告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忠鸥支付2008年6月1日至13日工资1950元;

4、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6月17日加班工资3500元的请求;

5、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XX公司返还原告2008年3月19日至21日病假期间扣除的工资350元的请求。

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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