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8-04 浏览:141

金双全(),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购房、房产继承、确权、空置房屋、公房纠纷等房产纠纷,中央交付住房和军队住房。 12年多来,我带领专业的房地产团队,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现在我把这些案例改编成房产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1. 基本事实

1、原告主张

2012年6月,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声称:我们和杨勤民是兄弟。 1962年,在母亲杨果果的申请下,村委会给了她一块宅基地。 医院里的房子是我们三个人和杨果果共同盖的。 北有四间,东有一间。 1990年9月18日,杨钦敏的妻子方楠领取了《房产证》。 杨勤峰2001年4月才得知此事,随后他提起行政诉讼,丰台法院裁定吊销《房产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1962年58号宅基地批准杨果国使用后,杨果国和我们三人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我母亲杨果国于2005年6月5日去世。院落不分家族和财产。 因双方协商不成,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继承58号院内的十二间房屋,其中六间是北、南五间、西一间。

2. 被告辩称

杨钦民辩称,对方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本人不是本案财产分割纠纷的当事人。 1962年,建北面三间房,是对方及其母亲杨果果所建。 房间”,因此,我不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

2)1984年,方楠将院内房屋改建,改为北面六间。 此后,1962年和1967年的房屋已不复存在。 后来方南在院落南面修建了六间房。 到了1991年,院里已有十二间房屋,而我和对方都不是这十二间房屋的装修者。

3)2001年10月至今,位于58号院的房屋依法应全部属于丰台区房地产公司所有(已通过诉讼确认),已进入实施阶段,不得拆除。

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无权处分,不属于财产分割的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1962年的房子,还是1967年、1984年的房子,甚至现在的房子,都与我无关,且相关事实已被法院判决和执行所确认,所以我请求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法院查明

杨勤伟、杨勤丰、杨勤果、杨勤民是兄弟,杨果果是四人的母亲。 2005年6月14日,因死亡,户口被注销。 外人丁焕香是杨勤风的妻子,外人方楠是杨勤民的妻子。

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等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58号院宅基地,侯杨果国和他的长子、次子、三子在此宅基地上盖房。 1984年,方楠将58号院的房屋全部翻修一新。 1990年,方楠装修好的房屋取得了《房产证》。 2001年6月25日,杨勤峰、丁焕祥以自己在58号院建有房屋为由,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属于其的两套房屋的产权。 丰台法院于2001年7月15日裁定驳回杨勤峰、丁焕祥的诉讼。 随后,杨勤峰、丁焕祥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同年8月28日房产纠纷案例,杨勤峰向丰台法院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方楠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向方楠颁发的《房产证》。 9月26日,被判决“撤销原北京市房产管理局1990年9月18日向第三人方南核发的《房产证》”。 随后,北京市国土资源住房局和方楠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同时,判决书还明确:“1962年,丰台区58号宅基地被杨国国批准使用后,杨国国及其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 。 后来,杨果果果果的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结婚后都搬出了院子。 杨钦民是杨果果的第四个儿子,方楠自结婚以来一直与杨果果住在一起。 1984年,方楠拆除了58号院的老房子。 并投资装修北房5间、东房1间。”

这一时期,对破旧的老房子进行了翻修。 2001年12月1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钦民、方楠签订了《危旧房改造一期搬迁协议》,对58号院进行改造。 房屋12间,建筑面积204.38平方米,安置人口7人,分别是杨钦民、方南、杨果果、杨章、张云、杨奎、杨泽。 当日,房地产公司与方楠、杨奎、杨泽分别签订了《旧房改造一期安置协议》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购住宅预售合同》。

2002年8月,杨勤峰、杨勤国向丰台区人大常委会申诉,认为自己是58号院的共有人,房地产公司与方南签订的安​​置协议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2008年3月,该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由,将方楠、杨钦民、杨奎、杨泽诉至丰台法院,请求确认《危房改造一期安置协议》。以及分别与方楠、杨奎、杨泽签订的《危房改造一期拆迁协议》,《危房改造项目回购房屋预售无效》。

丰台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12日裁定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虽已依法吊销房产证,但方楠未提供证据”。证明58号法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已由杨果果变更为方楠。 然而,当房地产公司、杨钦民和方楠签署第一期危房改造搬迁协议时,杨果果还活着。 拆迁协议中还注明,杨果果是拆迁安置人口之一。 因此,房地产公司与杨钦民、方楠、杨奎、杨泽签订的安置协议及回购房屋预售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上述安置协议和回购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于2001年。案外人杨勤峰等人曾于2001年、2002年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上访等方式主张权利。给当局。 房地产公司直到2008年方先生才声称所签订的安置协议和房屋回购预售合同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

2008年11月,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方楠、杨钦民(乙方)签订了《确认函》,确认:“1、2001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期搬迁协议书》。 《危旧房改造协议书》,同日,双方结清全部拆迁补偿款,乙方于2002年5月15日将房产交付给甲方。房产交付后,乙方不再二、2003年12月 3月16日,乙方已入住回购房屋,甲方已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交付给甲方B。” 当年12月,房地产公司因返还房产纠纷,将杨勤峰告至丰台法院,声称杨勤峰是自杀。 自2002年5月16日起,他进入并占用了58号院的房屋,并要求其腾出房屋并缴纳房屋占用费。

2010年5月11日,丰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杨勤峰将58号房屋全部返还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二、驳回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运营公司”。 判决书明确称,“房地产公司依据其与杨钦民、方南家属签订的上述安置协议,履行了将房屋安置给杨钦民、方南家属的义务,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当事人认为,房地产公司应当收回被拆迁的房屋。” 随后,杨勤峰提出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

此外,在房地产公司与杨勤峰返还财产纠纷的执行过程中,杨勤伟、杨勤国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丰台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杨勤伟、杨勤国的异议分别。 随后,二人以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及杨勤峰诉至丰台法院,请求撤销前述执行裁定,并确认为58法院共有人。 2013年12月18日,丰台法院分别驳回杨勤伟、杨勤国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再次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由,将房地产公司杨勤民、方楠、杨奎、杨泽诉至丰台法院。 采取行动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判决驳回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的诉讼请求。

3、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驳回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意见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是否有权对58号院房屋的产权进行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融律师,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房屋产权证》。 2001年与杨勤民、方楠签订《一期拆迁安置协议》。经确认,杨勤民、方楠已于2002年5月15日将58号院的房屋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杨勤峰、杨勤国对杨勤民、方楠签订的与58号院有关的安置协议和预售合同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均被法院驳回,判决生效 。 因此,上述安置协议和预售合同均有效。

虽然杨勤民、方南腾撤退后,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先后进入并占用了58号院的房屋,但生效判决已责令杨勤峰限期归还房地产公司。 执行异议也被驳回,两当事人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的诉讼也被法院驳回。

综上,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无权对58号院的房屋进行分割分析。 例如,杨勤伟、杨勤峰、杨勤国认为58号院的房屋有自己的权益,在危旧房改造安置后可以单独主张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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