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常务会议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6-19 浏览:150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当前有效

效力等级:行政监管

相关法律:(2022)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法律咨询,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由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协助开展依照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助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

(二)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支付抚恤金、救助金;

(四)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英勇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制定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

(二)被害人及其公诉案件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不审查被告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援助事业。

申请人住所地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因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向国家请求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救助金的,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救助资金提交申请;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应当向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因勇敢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送法律援助机构,由被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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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因其他利益纠纷提起诉讼或者需要法律帮助的,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他们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代理、刑事辩护,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 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法律援助条例,并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递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说明的。 有理由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核实。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达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庭; 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本所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常务会议,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承办人员名单答复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为提供法律援助收取财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助人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审理终结或者撤回的;

(3) 收件人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四)受助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团体成员,结案时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结案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办案材料后,应当向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费。案件。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发展水平,参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费用等因素,可根据需要确定。 调整。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 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预约一次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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