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纳入民法典解决婚姻效力案件的诉讼技巧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6-15 浏览:133

婚姻法写入民法典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婚姻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争论,确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法律地位。 同时,《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民政机关撤销胁迫婚姻的规定,结束了婚姻效力法律制度中的“民事案件行政化”,引发了婚姻效力民事纠纷。回到民事,统一通过民事程序处理。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审判中婚姻效力案件如何审理,将面临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婚姻效力案件审理范围

结婚登记造成的婚姻效果只有四种:有效婚姻; 无效婚姻; 任何形式的婚姻产生的纠纷均属民事纠纷,适用民法,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民法典实施后,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离婚、婚姻效力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范围包括:婚姻无效诉讼、撤销婚姻诉讼、确认婚姻成立或不存在(或婚姻有无确认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无效诉讼、离婚无效诉讼、离婚无效诉讼等。

二、民事诉讼婚姻效力案件审理中的诉讼技巧

(一)以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时对婚姻当事人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利用他人身份结婚的现象比比皆是。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有借用和挪用两种情况。 那些身份被盗用并被他人结婚的人,通常被称为“已婚”人士。 无论是挪用还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是一样的。 唯一不同的是,借用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身份权),而盗用则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身份权)。

以他人身份结婚的,应当将“冒用人”认定为结婚当事人,不得将“冒用人”认定为结婚当事人。 “假人”只是别人冒用他的身份结婚。 他既没有结婚登记的意图和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同居的结婚事实,不能成为婚姻的当事人。 否则,冒用他人身份重婚,就是他人重婚,“冒名顶替”可以无罪。 因此,不能生搬硬套地把“被冒充的人”当作婚姻的一方。

(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诉讼的适用

善于运用婚姻成立与失败之诉解决其他非法婚姻。 其他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非法婚姻,不仅涉及婚姻的有效与无效,还涉及婚姻的成立与不成立(存在与不存在)。 比如常见的“结婚”,主要涉及是否成立婚姻。 也有不少婚姻登记手续不合法或程序有瑕疵。 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是否成立,其次是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 因此,婚姻成立与失败诉讼是解决此类婚姻的有效手段,应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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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联合审理

在婚姻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婚姻法纳入民法典解决婚姻效力案件的诉讼技巧,要善于适用联合审理。 第一,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婚姻效力纠纷时,不能拒绝对离婚的审理和对婚姻效力的审理,要善于将两者审理结合起来,一并解决。 也就是说,先审婚姻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成立并有效,离婚审判将继续进行。 婚姻不成立或无效的,直接确认婚姻无效或无效。 原告也可以同时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和离婚诉讼。 婚姻无效诉讼为第一诉讼,离婚诉讼为第二诉讼。

二是善于结合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婚姻效力纠纷案件,包括原诉与反诉、变更与追加请求的合并审理。 原告提起诉讼确认婚姻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反诉婚姻成立。 而如果一些“已婚”人被其他人起诉离婚,“已婚”人可以反驳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 因为离婚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的,而“已婚”是指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与他人根本没有婚姻关系。 “已婚”人反诉婚姻不成立或请求不成立,应一并审理。

结合民事诉讼中的婚姻效力审理,可以“一网打尽离婚婚姻效力纠纷”,一次性解决,高效便捷。

三、民事诉讼中婚姻效力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由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均对法律上无效的婚姻作出规定,因此更容易掌握法律的适用。 这里主要介绍对其他非法婚姻效力的判断和法律适用。

(一)婚姻登记中其他违法婚姻的判定及法律适用

对其他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非法婚姻,要严格把握无效要件,不得轻易否定婚姻的有效性。 只有极少数不符合婚姻实质的情形,才能认定无效或不能成立。

1.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结婚的,应根据结婚目的是否同居区别对待。 对于以同居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或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不应当否定婚姻的有效性。 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与他人结婚的,达到结婚年龄后不宣告婚姻无效。 因为无效的情况消失后,婚姻不能被宣告无效,包括达到结婚年龄的情况,按道理也应该包括冒用他人的身份结婚。 利用他人身份未满结婚年龄结婚,与更改年龄、伪造户籍、伪造虚假身份信息等性质相同法律援助热线,都是伪造结婚年龄,但手段不同。 不能认为虚构年龄或者其他伪造身份后的适龄婚姻有效,冒用他人身份的适龄婚姻仍然无效。

对于不以同居为目的,冒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结婚骗取财物的,属可撤销婚姻,可比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因为两者本质上都是欺诈性的。 可撤销婚姻侵犯的是当事人的私权,是否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当事人在排除期限内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按解除婚姻关系处理。 当事人提出离婚或者超过排除期限的,按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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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人代为登记结婚的,以婚姻是否受到侵害判断婚姻的有效性。 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有效,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3.未办理结婚登记必要手续(包括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反悔拒领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手续不齐全,不能证明已办理有效婚姻登记的不成立的,可以认定婚姻不成立,适用民法典第一款的规定。 第1049条处理。

4.串通虚假婚姻,可视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 勾结假婚是指双方密谋不共同生活的假婚姻。 假结婚的目的主要是骗取结婚所享受的政策福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 为了买房子、送孩子上学、获得银行贷款、获得汽车彩票配额等,假结婚很常见。 假结婚双方主观上没有结婚目的,客观上不存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实际上不存在婚姻关系。 对此,将婚姻视为不成立或不存在,既可以避免与法律上无效的婚姻发生冲突,又能体现此类婚姻的基本性质。

(二)离婚登记效力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各国的民法大都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离婚登记效力纠纷。 日本民法规定,离婚的效力“可用于婚姻的废止”。 在我国,可以适用离婚无效之诉、离婚无效之诉或离婚无效之诉。 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适用登记离婚的有关具体规定,也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1、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纠纷,虽然登记手续有瑕疵,但不违背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不影响离婚效力,离婚有效。

2.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难以认定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离婚不成立。

3.一方雇人假名登记离婚,本质上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离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4.当事人被胁迫登记离婚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关于胁迫婚姻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隐匿疾病婚姻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因为这种情况主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隐瞒配偶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的。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理解离婚的意义和效力。 对于弱智但能理解离婚的意义和效果的人,应视为有离婚能力,离婚有效。 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离婚时神志清醒,也应认定离婚有效。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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