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6-11 浏览:16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金双全() 擅长房地产买卖、借他人名下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房产拆迁纠纷、空置房、公房纠纷、中央及军队住房、离婚房产房地产分割和其他房地产案件。 17年来,带领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现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原告声称

朱某军向本院提起诉讼:1、王某文、王某英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订本)无效; 某英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1号房产权恢复登记在王某文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的全部费用; 三、诉讼费由王某文、王某英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2年,我与王某文结婚。 1992年,王某文所在单位分房,即北京市丰台区2号(三居)、北京市丰台区1号(一居)。 简称1号房),共两套,房产登记均在王某文名下。 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王某文变卖1号房,并办理房产证,将上述房屋过户给王某英。 在王某文、王某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付款方式和资金划转并未实际执行。 到目前为止法律咨询,我还没有收到一分钱。 此次房屋买卖交易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已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于是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文辩称:我不同意朱某军的所有说法。 房子是分配给我的,与我的配偶和孩子无关。 交易其实叫买卖,其实是赠与。 王某英给了我和朱某军一张82万元购房款的卡片,我和朱某军不要,把卡片还给了王某英。 办理离婚手续时,我问朱某军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处理。 朱某军说房产纠纷案例,有一套夫妻共同财产,即2号房。

王某英辩称,她不同意朱某军的说法。 朱某军知道房子过户的事。 关于房款,我当时给了朱某军和王某文一张卡,然后朱某军和王某文把卡还给了我。 涉案房产过户由王某文、朱某军共同办理。

法庭发现

朱某军与王某文为夫妻,1982年1月19日再婚。王某英系王某文之女。

1997年10月20日,某单位为卖方(甲方),王某文为买方(乙方)。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甲方将位于丰台区1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每平方米430元,成交价12317元。 乙方按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拥有部分产权。

1996年6月22日,王某文所在单位与朱某军所在单位出具了《职工及配偶工龄证明》,其中:王某文购房从业年限42年,房屋地址1号,丰台区朱某军购房前的工作时间为1953年至1989年。

1996年6月26日,王某文与某单位向丰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夫妻购房前工作年限产权变更及65年以上变更成本价的申请。

2014年9月,房屋办理挂牌手续。

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中央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变更登记表上写有产权人王某文姓名和配偶朱某军姓名。 房子位于丰台区1号。

2014年10月29日,以王某文为卖方,王某英为买方,双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订本),约定王某英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为82万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为王某英并未实际向王某文支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1、王某文、王某英2014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订本)无效;

二、王某英、王某文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的房屋恢复登记在王某文名下。 负担。

金双全房地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当事人事实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原登记在王某文名下。 系王某文与朱某军交往期间购买,利用了朱某军的优惠服务。 财产。 王某文、王某英以买卖方式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王某英名下,王某英并未实际向王某文支付相应价款。 他们应该知道,这种行为侵犯了朱某军的合法利益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一律无效。 王某英辩称,王某文与朱某军就房屋归属于王某英达成协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朱某军对此不予认可,上述合同应属无效。 . 合同无效后,涉案房屋也应归王某文名下。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