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有几种法律途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4-26 浏览:108

继承有几种合法途径?继承法有几种

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继承方式。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后代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对公公、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寡妇和寡女婿,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七条 经公证的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自写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见证人所立的遗嘱,应由其中一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是的!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供大家参考。 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85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第四条个人因个人承包所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法允许承包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留扶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受遗赠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房产继承咨询,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口头遗嘱应至少有两名见证人见证。 紧急状态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笔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为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 第二十条立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遗嘱。 遗嘱有数份,如内容有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

是的!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后代代位继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分割继承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留存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继承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继承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有几种法律途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处分遗产前表示放弃。 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 逾期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赠。

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少分割。 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条 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有更多扶养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继承人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争夺。

第八条 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自继承之日起已逾二十年者,不得再行追究。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亲笔遗嘱、代写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经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遗赠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继承权。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 继承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二次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所得; (二)公民的住房、储蓄和生活必需品; (三)市民的树木、牲畜、家禽;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对已履行被继承人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给予更多份额。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三条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得自愿清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七条 经公证的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自写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持协议。 根据约定,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抚养、安葬的义务,并享有受赠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本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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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录音形式立下的遗嘱,应当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遗嘱应至少有两名见证人见证。 紧急状态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笔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四)伪造、篡改、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自治区的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条例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继承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财产的,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其余分给配偶。死者的财产。 . 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时合同律师,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供大家参考。 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85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其继承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约定,供养人承担公民出生和死亡安葬的义务,并享有遗赠权。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对已履行被继承人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给予更多份额。 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少分割。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对公公、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寡妇和寡女婿,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条 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有更多扶养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胁迫或者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继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见证人所立的遗嘱,应由其中一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下的遗嘱,应当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口头立遗嘱。

第十七条 经公证的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自写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见证人所立的遗嘱,应由其中一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汉代法律如何继承和发展秦代法律

但实际收益分成会根据共同继承人的组合而增减,实施起来极为复杂和灵活。 除了遵循法定继承,逊尼派也承认遗嘱继承,认为《古兰经》的法律是对前伊斯兰遗嘱继承制度的修正和补充。 什叶派只遵循法定继承制度,不承认遗嘱继承制度。 他们认为《古兰经》(2:180)中关于“为父母和近亲立下公平遗嘱”的“定制”后来在经文(4:7~12)中有所揭示,股份继承制“停止” ”。

指继承人继承的范围、顺序、份额均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 由于这种继承制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获得固定份额,故又称份额继承制。 其相关规定以《古兰经》(4:7-12)的法律为依据。 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律规定与死者有一定关系的人为法定继承人,包括丈夫、妻子、父亲、祖父、母亲、祖母、女儿、孙女等12类继承人。 他们是第一级获得固定份额,包括儿子、孙子、父亲、祖父(具有双重身份)、同父异母兄弟、同父异母兄弟、叔叔等14类父系继承人和远亲,为第二级和分别是第三层。

这些原则是: (1) 法定继承人不得超过死者净资产总额(清偿死者以前的债务并扣除丧葬费后的余额)的2/3,其余1/3以遗嘱继承. (2)优先满足一级继承人的份额,“剩余财产”分配给二级父系继承人(由于份额继承人多为女性亲属,其固定份额有限,“剩余财产”实际上是一种继承(大多数父系男性亲属实际上有优先权)。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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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平分继承。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对已履行被继承人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给予更多份额。

以上3级为主要继承人。 此外,还有四个等级作为次要继承人。 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的顺序,先继承后继承。 但是,先继承顺序并不绝对排除后继承顺序。 实际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是根据继承分割和排除原则的基本原则确定的。

(3) 同等等级的男性获得的份额是女性的两倍(《古兰经》4:11)。 (4) 下亲优先于尊亲,尊亲优先于旁系。 继承顺序由同一等级内的血缘关系决定。 继承的固定份额,即根据经训规定,每一类继承人应得到的部分,如丈夫1/4,妻子1/8,父亲1/6 ,1/6给妈妈,1/6给爷爷。 6、女儿1/2等

有能力扶养、有条件扶养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少分割。 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法律继承伊斯兰法律概念。 遗嘱继承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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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对合法继承作了如下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对合法继承作了如下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后代……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的后代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的儿媳尽到供养公婆、婆婆的主要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涉外继承适用哪些法律?涉外继承适用的法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继承遗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继承外国人的遗产,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的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适用的法律如下: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关于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采用的是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思路,而不是被继承人本国法。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法律。

实行同一继承制,是指将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视为一个单一的财团,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范围、顺序、份额由一国法律统一规定。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简单易行,缺点是没有考虑到属人法以外的法律,尤其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往往否认属地性。的房地产。

世界上的法律适用基本上分为两种法律适用制度:同一制度和区别制度。 我国虽然采用了其中一种制度,但了解另一种制度显然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两个系统进行简单的说明。

关于住所,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住所与住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所只是公民暂时居住的地方。 一个人可以有多个住所,但他不能有多个住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其住所登记的住所地为住所。

不同国家的继承制度影响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人员的跨国流动,因此各国都在寻找解决继承法冲突的方法。 因为“涉外继承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即使是海牙国际继承公约,即1961年的《关于遗嘱处分方法的法律冲突公约》、1973年的《国际继承公约》 Heritage”和1988年的《死者继承适用法律公约》也是统一冲突规范或管辖权的公约,而不是统一实体法。 因此,各国都通过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外继承关系,即援引一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通过冲突规范处理涉外继承问题。”基本建立了定居制度,一是国家间订立国际条约;二是国家制定法律适用规范,规定继承...

采用区别制的最大好处是可以保证相关判决的执行。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地的关系比较密切,根据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作出的判决,通常可以在该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当然。 其缺点是对于同一继承法律关系,由于不动产位于多个国家或地区,或者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不动产所在国家或地区不一致,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必须分别适用。 ,使本就复杂的涉外继承关系更加复杂,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

这是两个适用原则的例外。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确定继承法适用的原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Instead of the law of the domicile of the decedent applicable to the movable propert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real property is located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immovable property.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lies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real estate inheritance. This is mainly because the inheritance system is a rather complex system, which determines the complex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inheritance law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inheritance is closely related to property, but the exercise of inheritance right is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personal identity. Therefore, the inheritance system has dual attributes of identity law and property law.

Therefore, all countries have indirectly adjusted the foreign-related inheritance relationship through the conflict norm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at is, citing the domestic law of a certain country as the applicable law to deal with foreign-related succession issues through the conflict norms. "At present, countries have basically established a settlement system. One is to conclud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between countries; the other is to formulate laws applicable to countries, stipulating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inheritance.

The countries currently adopting the distinc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 the United Kingdom,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mmonwealth countries, France, Belgium, Luxembourg, Thailand, Gabon and some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Countries that adopt a differential inheritance system generally stipulate that the inheritance of real estate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real estate is located, and the pers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movable property.

The two methods of applying foreign-related inheritance laws are caused by different emphases on the nature of inheritance: countries that emphasize the property law nature of inheritance adopt a differentiated inheritance system, while countries that emphasize the identity law nature of inheritance adopt the same system Inheritance system. my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statutory inheritance laws is mainly stipulated in the "Inheritance Law"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Different countries' succession systems affect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ownership and the transnational flow of people, so all countries are looking for ways to resolve conflicts of inheritance laws. Because "there is no unified substantive law internationally for foreign-related inheritance, even the Hagu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inheritance, namely the 1961 "Convention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Concerning the Method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 the 1973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Heritage", and the 1988 " The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ble Law of Inheritance of the Deceased is also a convention that unifies conflict norms or jurisdiction, rather than a convention that unifies substantive law.

That is to say, if the uninherited property left by a foreigner in our country is immovable property, it shall be owned by the st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f the property left by a foreigner is movable property, it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foreigner died. . .

Generally, the pers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is used as the applicable law. At present, among the countries that adopt the inheritance system of the same system, some countries use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when applying the pers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while some countries use the law of the domicile of the decedent. The countries that adopt the applicable rule that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applies to inheritance mainly include: Germany, Japan, Italy, Greece, Egypt, Czech Republic, Poland, Austria, Hungary, Turkey, Spain, Portugal, Iraq,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Countries where inheritance depends on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domicile of the decedent mainly include: Peru, Argentina, Norway, Denmark, Ice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concluded a treaty or agreement with a foreign country, it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eaty or agreement. It can be seen from this provision that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inheritance in my country adopts a differentiated inheritance system, that is, the inheritance of the decedent is divided into movable property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different applicable laws are applied to them.

When the pers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is not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real estate estate is located, the judgment of real estate inheritanc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sonal law of the decedent will encounter obstacles in execution, and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real estate is located.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he so-called differential inheritance system refers to the division of inheritance into movable property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different applicable rules of law apply to them, result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o inheritance inheritance.

4. Handling of foreign-related uninherited inheritance. If a foreigner di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 if no one inherits or bequeaths the property left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 it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our country,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the two countries. Therefore, in the handling of foreign-related uninherited inheritance in my country,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my country, movable property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domicile of the decedent at the time of death, and immovable property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property is located.

The so-called unified system of succession means that in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inheritance, a unified legal norm is applied to the succession of all the inheritance of the decedent, regardless of movable property or immovable property,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inheritance is located in China or abroad, which leads to the application of a unified criterion Law. A country that adopts the system of succession under the same system.

2.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real estate inheritance applies. The law of the location of the property applicable to the inheritance of real estate in my country is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which is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heirs, and is also conducive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heritance judgments. 3. If there are treaties or agreements between our country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re are different provisions on the applicable laws of foreign-related succession, the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shall be fo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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