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4-23 浏览:160

站长之家()12月20日消息: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关于“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的研究报告》。 报道称,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粉丝侵犯明星名誉权的案例较多。 其中,被告人多为大学生,年龄最小的仅19岁。 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被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共125起,占全部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11.63%。

在当今娱乐文化产业发展和“粉丝文化”兴起的大背景下,网络侵权中的“粉丝”心态显而易见。 数据显示,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41948件,其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 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1075件。 28%的病例。 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1岁至30岁之间,其中21岁至25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3%。

此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涉嫌捏造事实的案件共105起,其中新浪微博47起,微信公众平台17起,微信公众平台17起。 4在豆瓣上。 微博因其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广的传播范围,成为粉丝拼杀的首选平台。

报告指出网络侵权,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受粉丝文化影响更为明显。 其主要特点是: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粉丝心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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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主动贬低其他明星,为自己喜欢的明星争取影响力。

2、侵权时多使用“fanquan”网络用语

使用具有侮辱性、贬损性的昵称来指代或影射某些名人。 对此劳动法,北京互联网法院强调网络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除了在少数情况下直接使用公众能够理解的辱骂、侮辱性词语外,使用粉丝圈“黑话”、“影射”等行为也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只要侮辱性名称能够与特定明星形成对应关系,即可认定为对明星的侮辱,构成侵权。

3. 侵权行为迅速广泛

利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百度贴吧、豆瓣、哔哩哔哩、知乎等平台发布侵权信息,转发评论时添加侵权言论,或者采用截图等方式跨平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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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诉特征明显

害怕互联网法庭的公开审理方式,避免与法院和原告直接接触,往往委托家长担任诉讼代理人。

5、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涉案青少年提出的辩护大多是侥幸心理,认为“饭圈文化”已成共识,饭圈评论特殊,应放宽法律评价标准。

6、涉案被告被同性粉丝追捧

尽管部分涉案被告人发表了极其不文明的言论,但在法院立案后,仍然受到了同性质粉丝的“支持”和“关注”。 成倍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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