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直播”危险性网络侵权一案二审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4-21 浏览:152

2019年11月22日上午,“花椒直播”(北京密井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视频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密井和风公司”)发布一段危险视频,被指涉嫌网络侵权。二审在北京四中法院公开宣判。 该案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当事人同意调解,随后休庭。 经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依法进行合议并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网络侵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米景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3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吴某的死是一场悲剧,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对吴某的家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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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密井和风对吴某是否有担保义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物理空间安全义务人实际存在,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特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的公共空间,与现实的物理公共空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解释能否扩大,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延伸至无形网络? 在空间上,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存在争议。 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空间治理作为开放的虚拟空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范。 可以归属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可以不扩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米景和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坠楼与米景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认为吴某拍摄的大部分视频内容中的高空攀爬活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吴不是专业运动员,也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 他不仅对自己有危险,而且还有因坠落伤及无辜群众、造成人群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 这种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米景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应根据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范。 但是,密井和风公司没有处理,吴某的死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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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因果关系。 米井和风公司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吴某死亡的损害,但被上诉人不仅没有对吴某的视频进行处理,还在吴某死亡前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趁着吴某的知名度大打出手。 花椒平台推广及付费。 因此,上诉人对吴某继续实施这一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之三,北京米净公司能否依据自愿风险规则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危险性网络侵权一案二审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自愿风险规则是指被害人在明知特定危险状态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 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吴某从事的高空攀爬活动,并非一般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一项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此外,《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愿承担风险的规则。 公司也不是事件的参与者免费律师咨询,不能援引自愿风险规则免责。 对于北京米净公司上诉称吴某系故意、冒险行为,应免除北京米净公司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吴某自愿进行了此类高风险活动,他也意识到了此类活动的风险。 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北京米净公司可以根据吴某过错的情节减轻其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吴某的过错、北京米净公司侵权等具体情况,确定了米净和丰公司应承担的损失3万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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