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计算方式有哪些呢?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2-27 浏览:19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意见汇总最高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计算方式有哪些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系统归纳,供广大朋友参考和学习。

1、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要严格区分资金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只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分开。 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划分。 因双方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一方应按照其拥有的公积金与住房补贴折现后的差额补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撰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06.

2.支付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选费

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第十四条(二)

三、买断资历金的归属问题

军人复员费和自选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遣散费的分割和自——选拔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均值,是指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各项费用按具体年限分摊到军人名下的总金额。具体年限为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实际寿命的差额。士兵入伍时的年龄。”)

——吴晓芳:《夫妻企业出具的买断劳务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主编:《边疆》中国的民事审判”,卷。 2, 2005,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p. 245.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店铺空间的出租、转租权

夫妻二人床位的出租、转租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可以带来财产利益。 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或双方其他形式的共同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 试行期间,可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便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部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 205.

五、一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的归属

一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和奖金,是对其成绩优异的奖励,是运动员荣誉的象征。 它们具有特定的个人特征,应视为个人财产。

——按:这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坤诉郑贤秋离婚财产分割二审判决书》(1994),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02期, 1995.

6.指定受益人为配偶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撰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06.

七、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利益

夫妻领结婚证后共同署名买的房子_夫妻共同财产_两个不是夫妻可以共同买房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产权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准自己获得了权利。 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现有财产,未实现价值的财产收入不能按估价分割。 智力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付出的劳力可以从其他财产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 205.

8. 个人拥有的房产的婚后收入

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升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属于营业收入,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个人自有房屋婚后所得的认定与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系列之四,2013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页-123 页。

9.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所有权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归属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2)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的最终权属根据父母购买房屋的付款时间、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产权比例等因素确定。父母对购房的出资,以及投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权属》,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主编:民事审判前沿(上) ),人民法院学会出版,2014年版,第241-244页。

十、未登记父母全额资助子女购房情况

(一)父母一方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的,该出资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受让方子女可以获得债权转换的所有权——房产。

(二)父母一方的出资发生在子女婚后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表明该出资的除外。父母明示,赠送孩子一份。 相应地,双方子女以共同接受的捐赠购买的房产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出版社:同上,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十一、父母已全额为子女购房并已登记的情况

(1)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房产律师事务所排名,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只赠予其中一方子女。

(二)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父母各自的出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引用。

12、以父母本人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房产所有权过户至子女名下

(1)如果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房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

(二)房产转让发生在子女结婚后,房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名下的,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赠与只给其中一个子女,房产应认定为配偶个人财产。

(三)房产发生所有权转移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房产登记在夫妻非子女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地产贷款的,该房地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

13.以子女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以一个或两个子女名义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一)出资发生在子女婚前的,出资为受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将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相应地,婚后以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义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以及以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子女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

1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父母一方单位房改的所有权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父母一方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父母。 不支持。 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2)如果房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为父母一方放弃因自己参与房改而享有的房改福利,赠予配偶双方。住房改革。 夫妻财产分割。

(三)登记在丈夫或者妻子名下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已婚财产。

——《人民正义(应用)》2014年第3期。

十五、离婚案件中“夫妻公司”及夫妻双方所持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夫妻出资比例不能与夫妻财产约定绝对等同。 如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记载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的形式需要,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去处理。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兼顾《婚姻法》的规定,又要兼顾《公司法》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婚前以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所产生的收入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主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第二卷。 1, 2005, 法律出版社, 2005, pp. 241-242 页。

16、本人与已故配偶享受优先工作年龄后购买的公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去世后,如果继承已经完成,遗属一方以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屋,应视为个人财产。 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去世后,遗产未分割的,应查明购买价款是夫妻共同储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确认购买的财产是否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7 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出版物

↓↓↓等待您的品尝↓↓↓

律师楼

编号:law114-com-cn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