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房者拒不配合买方过户法院判决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0-07 浏览:212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鲁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收到货款后拒绝配合买方转让房产。法院裁定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某村拆迁重建期间,许某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将其名下的一栋老房子换成一栋60平米和两栋80平米的房屋。在大楼建成交付之前,徐将60平方米的房子卖给了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方郭先生向甲方徐先生支付购房款。今后在村内分房时,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抽签、更名及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当天,郭向徐支付了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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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建成后,许某将房子交付给郭某居住,郭某向许某承诺支付2万余元购买多余面积、大修资金、物业费等费用。在村里办理房产证时,涉案房屋登记在徐某和米某名下。此后,郭某多次要求他协助办理转会手续河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房者拒不配合买方过户法院判决,但徐某多次回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拒绝配合。无奈之下,郭某将徐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徐某夫妇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官司后,

庭审中,两被告承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声称原告未及时支付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影响了他们的物业服务。其他房子应该有。

鲁北区法院认为法律援助条例,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被告弥也承认该协议,双方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双方未就违约金达成一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终审判决确认郭某、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徐某、米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

该案审判长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应当及时交付房屋,并配合房屋过户手续。当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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