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处理,你知道吗?(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9-14 浏览:237

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处置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处理;以判决为依据。以权益为原则。”根据该条规定法律在线援助,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法律允许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即可。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法院应当承认;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为使共同财产能够合理合理分配,将遵循以下原则。分割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权利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权。平等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由于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的收入较低,共同财产的分配会减少或不分配。当然,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也可以区别对待。

(2)保护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把儿童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且离婚后孩子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生活和健康成长的物质需要。共有财产分割,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应照顾,或部分共有财产分给子女。

共同共有人处分财产_公积金贷款买房不是夫妻可以共同还贷么_夫妻共同财产

(3)注意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在判决离婚方面实行离婚原则。只要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可以准予离婚。即使是一方造成的,或者夫妻关系确实因双方的过错而破裂,也可以准予离婚。但是,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而损害夫妻关系的,如通奸、纳妾、重婚、家暴、虐待、遗弃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处理,你知道吗?深圳律师事务所(图),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损害夫妻关系的行为夫妻之间,一方的不法行为给对方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当事人主动提出离婚,或被动接受离婚 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后果,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和痛苦,体现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法律。

(4)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产权原则。

5、投标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议激烈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确定财产的归属。竞价原则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依次对房产的价值进行报价,以双方报出的最高价格确定为房产的最终价格。当事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深圳律师事务所招标应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招标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同时记录招标过程。招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