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9-13 浏览:245

深圳离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益”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帮助,照顾无辜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愿,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合理解决方法。基于以上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 夫妻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双方无争议的,按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劳动和财产收入;

(2)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获得的索赔;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结婚期间,复员、搬迁士兵所收到的复员费、搬迁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摊。妻子。复员军人从军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归他们所有。

4、婚后取得的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分得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财产多的一方按照差额的财产补偿对方。

5、 已登记结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收受的馈赠,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来源及数量具体处理时应考虑对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6、婚前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8年后有住房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4年后有宝贵的生活资料,可见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未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供个人使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9、如果一方与其他人合伙经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深圳离婚律师

10、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11、夫妻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养殖、种植等,考虑有利于离婚,合理分割或打折处理发展生产经营。

12、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或拆除。如果离婚时产权没有改变,房子还是属于自己的,增值部分属于对方。属于一方的份额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由房屋所有人以折扣价补偿给另一方;房屋已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夫妻共同拥有的不适合单独使用的房屋,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的原则,分给一方。党无过错。接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则应照顾女方。

14、婚姻期间一方居住的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为由要求暂住,可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如果无房一方在租房和生活方面确实有经济困难,产权拥有方可以一次性提供经济援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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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或丢失。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离婚时的夫妻。

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个人财产一方清偿:

(1)夫妻约定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无赡养义务的亲友所欠债务融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募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购买该财产而借款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通过婚姻获得的财产可以在离婚时归还,如果婚姻不长,或者索要财产给对方生活造成困难。

取得的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赠与很难确定,可以视为赠与。

2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当事人要求财产分割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分立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分别处理;或者可以中止离婚程序,在财产分割案件结束后可以恢复离婚程序。深圳离婚律师

21、如果一方非法隐匿、转移、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变卖、毁损财产,在分割财产时,隐匿、转移的一方,出售或损坏财产应给予少分与否。在具体处理中,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毁损的财物,按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毁损的一方所共有的财产份额,应当从其他人中扣除属于对方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如有扣除,差额将由藏匿、转让、变卖或毁损财产的一方以折扣价补偿。

当事人非法隐匿、转让、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2、如果是事实婚姻,本意见适用于其财产分割。

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结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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