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者申诉: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似乎有多项关于上诉时效的规定,见下文。
2、案例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状或者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案一院制。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四天向当事人送达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申请人按回避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4.案件审理/仲裁:
(1)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
(2)调解优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应当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督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有悔改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判决:
仲裁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上诉和被申请人的辩护;仲裁员应进行审判调查;并最终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庭的裁决一般只对争议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可以对争议标的为经济补偿或补偿作出变更裁决,并可就其他标的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律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
5.已关闭且已完成/有效:
(1)关闭:
劳动法第82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规定》: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2)执行
如果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