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9-05 浏览:215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提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仲裁申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不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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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法律顾问,其中两份由仲裁院提交。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留存一份;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仲裁,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等可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付款证明及其他材料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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