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给公证处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1)注销户口;(2)医院死亡证明或火葬证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4)死亡公证(在国外死亡))需要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由后继单位认证。证明内容:(1)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因、死亡地点、死亡日期、生前住址;(2)死者父母生活情况(后死者的死亡)注明死亡日期);(3)死者的配偶身份(注明是否为原配偶);(4)死者的亲生子女(包括死亡日期)死者及其配偶和子女);(5)死者的领养子女,有寄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证书。(包括证券公司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存款证明、股票账户和股票明细、债券证书、专利证书等)。
4、死者遗嘱公证及遗赠赡养协议公证。
5、所有继承人都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亲自去公证处。如果您在其他地方遗产继承刑事咨询,您应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的公证;如果您在国外,您应该在您所在国家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的公证。
7、死者档案副本(单位盖章并盖章)。
8、向了解死者家庭情况的证人(工作同事、老邻居等对遗产没有兴趣的人)作证被继承人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的档案,证人需出示身份证。
9、公证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