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通过修订后的《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5-24 浏览: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没有。 137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张军部长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向基层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开放。 、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办公室应当把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执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章实践管理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3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单位系统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除应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至少有2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具备全职合伙人执业能力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经人同意并签署的合作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事、财务、职能要与司法机关分开。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规模、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章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姓名、地址;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责;

(三)实习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系统、分销系统;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关闭、解散和清算方法;

(八)章程修订程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章程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并报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经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关闭或决定解散;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中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愿关闭或者解散,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不得接受新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完毕后15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地,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取消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示、清算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并报请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然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原件应挂在练功处,复印件备查。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直辖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主任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办公室主任除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办公室主任由基层法律服务办公室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的主任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行政事务和组织业务工作,并负责向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事务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研究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阅研究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核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及主要财务支出项目;

(五)决定本所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奖惩办法;

(六)查看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应当与在事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实践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事务所章程、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规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人员的聘用和变动,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分配、集中讨论疑难法律事务,和重要的病例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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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检查监督评价体系;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客户的监督;

(四)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应当根据本事务所的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为职业发展、社会保障、奖励等事项留存费用。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设备建设,不断提高执业条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通过修订后的《法律咨询在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年度考核: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今年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基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应当在年度考核中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办公室,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年度考核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限期整改。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期满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服务所,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和信用记录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直辖市。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开展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承担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或者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直辖市),最高罚款3万元:

(一)超出诉讼代理业务范围和执业领域;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四)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做出虚假承诺、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业务;

(五)我们的执业证书的伪造、变造、抵押、出租或出借;

(六)违反变更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章程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在年度考核中作弊;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公司资产;

(九)聘请未获准作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名义开展业务;

(十)纵容、掩盖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一)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10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仍不能改正,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 .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专线和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投诉。办公室及其从业人员。

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对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错误或者不当之处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害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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