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优先考虑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5-23 浏览:324

摘要:如果一方因其他原因被绝育或失去生育能力,在争取子女监护权时应优先考虑。

案例:

女方王某某嫁给男方邓某某,生下女儿邓小某律师事务所排名,现年3岁。生完孩子后,经两人协商,王某某前去做了绝育手术。没想到,好景不长。王某某与邓某某因种种原因分手,决定离婚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优先考虑,但因女儿的抚养权发生争执。双方都想要一个孩子,谈判无法达成。王某某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他与邓某某离婚,并以自己已经绝育为由请求抚养女儿,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其主张有法律依据吗?法院能支持吗?

具有抚养义务的法定子女_父母抚养子女义务到多大年龄_子女抚养权

法律分析:

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仍然有义务在情感上和法律上支持他们的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

子女抚养权_父母抚养子女义务到多大年龄_具有抚养义务的法定子女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抚养权、赡养费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子女母乳喂养应与母乳喂养的母亲一起提出。对于母乳喂养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因监护权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无法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同住。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已长期居住,改变居住环境者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没有别的孩子子女抚养权,对方还有别的孩子;(4)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对方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同住。”

因此,王某某以已绝育为由要求抚养女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将优先将女儿交给王某某抚养。而王某某已经不能生育了。感情上,他比邓某某更需要女儿。在其他条件(经济条件、成长环境等)不相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王某依法抚养女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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