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4-03-08 浏览:149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报区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田区司法局

2023 年 5 月 18 日

附录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福田区法律服务业主体地位,推动福田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深圳福田律师,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关于加强法治服务业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福田法律服务业。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聘用的法律服务相关人员。

第三条 招商支持

(一)结算支持。 新入驻福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将根据情况给予入驻、办公场地、场地装修、人才安置、入驻直达列车等支持。 总金额一般不超过1亿元。 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招商引资支持若干政策》执行。

(二)投资合作机构的支持。 对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个人),视情况给予投资合作机构支持,一般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对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入驻福田区的机构或个人,将视情况给予引进支持。 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企业支持。 福田区总部企业首次获得认定的,可根据条件给予认定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总部企业认定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执行。

(二)总部土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土地供应管理办法》和福田区总部项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那年。

第五条 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工业用房支持。 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租赁福田区政府工业用房,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折扣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最低为市场评估价的30%。

(二)社会产业用房租赁支持。 对于租赁社会房产作为自用办公楼(不含附属配套建筑)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备案和专项审核后交通事故律师,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的50%,年租金一般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的50%。超过300万元。 支持,支持不超过三年。

(三)法律服务业建设(园区)支持。 鼓励福田区引进和集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专业楼(园),营造良好的集群发展环境。 符合专业建筑(园区)认定条件的,经备案后,可认定为专业建筑(园区)。 对认定的专业建筑(园区),可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认定支持30万元; 认定后,视情况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支持; 对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视情况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元租金支持。

对入驻福田区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的法律服务机构,视情况给予年租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汇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博士后科研机构支持、海外人才个人税务支持、成熟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运营管理等人才扶持、新执业律师、优秀律师等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人才俱乐部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和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引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一)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扶持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根据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租赁或租赁支持。 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二)法律人才公寓试点支持。 充分利用市场化住房,在福田开展法律人才公寓试点。 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将提供租金支持,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

第八条 发展支持

(一)核心竞争力支撑。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律师事务所(含总所、分所)从业人员总数,符合条件的全国前50名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将获得1名一次支持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发展排名前30名合格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外部开发支持。 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开设分所的,支持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涉港澳涉外发展

(一)制度聚集支持。 对新落户且符合条件的涉外、港澳法律服务机构,视情况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支持。

(二)制度建设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其聘用的涉外、港澳法律服务人才业务发展的30%给予支持,每所每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同一申请律师事务所获得此项支持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年。 对聘用涉外及港澳法律服务人才30人以上并在一年内实际开展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三)专业提升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的国际并购、国际投资、海事、国际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涉外法律培训项目,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专业、获奖的支持

(一)专业资格支持。 对于上一年新注册并取得证券业务资格(不含分所)、破产管理机构、市级以上第三方合规监测机构(含分所)等资质或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每项一般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二)争先创优打造支撑

1、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法律服务机构在优化营商环境、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成果受到司法部等省部级以上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推广的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提供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举办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法律(研究)活动。 事前备案后,每年支持专项审计金额的5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符合福田区法治建设要求、对推动福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特大、急需、重点”项目,可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用来支持他们。

第十二条 限制和排除

(一)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第五条产业空间支持项目。 获得产业空间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违反本规定的,应当退还划拨的产业基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法律服务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总额,按照相关条件给予扶持。 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招商支持、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除外。

(三)法律服务机构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再重复支持。 本政策支持资金由产业基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四)接受本办法各项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签订相关书面监督协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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