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10-14 浏览:73

1、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毅抱怨道:我跟庄儿有关系。 1999年6月,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我以庄二的名义购买位于A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房子归我所有,我和庄儿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因此,我缴纳了涉诉房屋的房款、契税等费用,并装修后已搬入居住。 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庄二打算将房子私下转让。 2013年我提起诉讼,要求庄二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但认定我与庄二之间有以庄二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但因违反政策、侵犯公共利益而无效。 双方可以单独主张合同无效。 之后的权利。 笔者认为,庄二为了获取房屋增值的利益,不顾亲情,恶意否定了双方的约定,导致该名下的购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他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二:1、返还购房款83773.5元(含印花税202元)、住房贷款37.95万元、公积金12178.82元、契税6054元。元,保险费6251元,律师费1480元(房屋中介费1280元,抵押登记费200元),测绘代理费570元(权证费10元,代理费500元,测绘费60元); 2、补偿房屋增值损失2,634,626.5元。

2、被告的辩解

庄二辩称:首先,对于我所说的因房价上涨而打算卖掉房子的说法,高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是一个虚假陈述。 其次,我和高一之间从来没有约定以我的名义买房。 涉诉房屋支付的首付、税款以及相应贷款都是主动自愿出资,是送给我的礼物。 即使不是赠与,高一新生从2001年就住进了这套房子,他买房子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该算是他住在我家应该支付的费用法律在线援助,所以我不同意把它返还。 关于增值问题,由于涉案房屋是我唯一的住所,我从来没有打算出售它,如果房子不出售,就没有增值。 即使有增值,由于我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利从房屋中受益,所以增值的部分都应该归我所有。 现在高邑公司按照评估价主张增值损失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增值部分70%属于国家,这部分不应该划分为增值部分。价值。 综上所述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我不同意高毅的所有说法。

3.本院查明

经审理,发现高中一年级学生和高中二年级学生之间存在关联。

2000年1月12日,庄尔与B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房地产经营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庄尔购买该房屋。涉诉房屋,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单价3950元房产纠纷咨询,总价402

900元。 2000年3月3日,庄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庄二向工商银行借款32万元。 贷款用途为购买涉案房屋,贷款期限为20年。

上述预售合同签订当日,第一代老人庄二向B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首付52755元、购房印花税202元。 。 2000年2月13日,高一新生缴纳了房屋中介费1280元,抵押登记费200元。 2000年2月14日,高毅花费6251元购买了涉案房屋保险,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2000年12月26日,高一女儿池×大守吉与B公司签订了《入住结算单》和《入住通知书》,双方于该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当天并确认,涉案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02.17平方米,实测总价为403571.5元。 此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高一学生居住使用至今。

4. 裁判结果

被告庄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艺房屋价值损失人民币1,771,829元及三厘米。

五、律师意见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生效判决,高毅、庄二确实存在以自己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关系,但该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涉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损失责任问题。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高毅共花费购房款83571.5元、印花税202元、房屋中介费1280元、抵押登记费200元、房屋6251元。保险、购买涉诉房屋契税6054元。 ,权证费10元,代理费500元,测绘费60元,贷款本息合计344,629.47元。 上述款项均为购买涉案房屋必须缴纳的费用,庄二应退还。 至于高毅声称其于2013年12月缴纳了涉案房屋公积金并偿还了贷款本息,高毅未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高仪公司主张房屋价值损失一案。 首先,中国评估联合公司根据经济用途房屋的性质,对涉案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已受理。 至于具体增值金额,根据房屋现值,扣除已付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后,再扣除房屋剩余贷款本金,确定为2531184.79元。 由于高毅、庄二对自己名下的购房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上述增值部分的分配将根据高毅、庄二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双方利益平衡和公平的考虑。 鉴定费用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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