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货车产生修理费用4898元被判承担支付报酬责任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10-12 浏览:86

2018年2月14日,顾某某在张某某修理一辆货车,发生修理费4898元。 张某某向古某某开具了一份销售清单,清单上写着修理费用总计为4898元。 之后,顾某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同时签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今天我们欠张某某维修店4898元(四千八百九百八十元)维修费。若未按时归还,则按4898元每月缴纳2%的资金占用费。债务人:顾某某,2018年2月14日。 截至2020年6月19日,古某某尚欠张某某2018年2月14日修理费4898元。张某某多次向顾某某索要修理费但未果。 2020年7月16日,张某某向江西省新余市榆水区提起诉讼,以顾某某为被告。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一、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张某某支付货款4898元,并于2018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向张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2742元。元(以4989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76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榆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顾某的修理行为形成了修理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张某某要求完成车辆修理义务,而顾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顾某某违反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没有达成一致,但张某某履行了义务。 顾某某逾期未缴纳维护费,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但张某某与顾某某签订的合同应属于修理合同,本案也应属于修理合同纠纷。 因此,利息的计算不应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计算(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 法院判决被告顾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修理费4898元、利息699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共计5597元。元,并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修理费缴纳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

基金占用费主要是一个经济概念,是指资金使用过程中向基金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概念、性质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体现在一些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中。 。 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务报酬纠纷,各类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往往涉及资金占用费问题。

对于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司法界一直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的补偿,也有人认为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补偿。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时,标的物的返还和价款的返还视为双方合同款,双方应同时返还。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的问题,只要一方使用标的物,一般就应当支付使用费。 该费用可以用价款占有方缴纳的资金占用费来抵消。 因此,一方返还原有财产之前,另一方只需支付本金,而不需支付利息。 因此,笔者认为,以金钱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支付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基金占用费,则基金占用费应视为利息补偿。

对于资金占用费的缴纳利率,存在两种观点。 参考贷款利率的原因是:一方需要向银行借款才能获得相同的资金,所以应该参考贷款利率。 参考存款利率的原因是,资金方不需要向银行借款,因此损失仅为同期存款利息。 笔者认为修理货车产生修理费用4898元被判承担支付报酬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合同适用有偿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合同适用于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办法》 根据该条规定,在民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按照贷款利率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日9点30分公布贷款市场情况。每月(遇节假日按计划)报出利率(LPR)企业法律顾问,并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在此情况下,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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