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平等对抗是式诉讼制度的初衷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8-17 浏览:112

摘要: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形成过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并且都深深植根于其所依存的社会制度和诉讼文化。 世界上公认的两种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诉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形成和表现存在很大差异。 实现公诉与辩护权利的平等对抗,是控辩诉讼制度的初衷。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在完善诉讼制度方面加快刑事诉讼改革步伐,努力使公诉、辩护权利从不平等走向平等。

关键词:公诉权; 辩护权; 历史; 不同之处; 平等

中图分类号:DF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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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权与辩护权的不同历史演变

公诉权和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相互对立的两种程序职能。 从历史上看,这两项权利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究其原因,在于其所依赖的公诉制度和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通过对西方刑事诉讼发展史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辩护权与人类早期自然法时期诉讼的起源有关,公诉权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而出现的。国家制度和王权的加强。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诉制度的出现要晚于辩护制度的形成。

早在人类古代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就已经实行了弹劾程序(控告程序)。 当时,犯罪被认为是侵犯私人利益,而不是重大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成为私人之间的事情,刑事诉讼以被害人或其法人自诉为主要诉讼形式。 ,这称为自诉。 在这种诉讼形式中,刑事诉讼的原告大部分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私人,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诉机构。 这是人类放弃原始的血缘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式。 这些内容可以从《萨利克法典》第3条中看出,该条规定:“传唤他人出庭的,应当在证人陪同下到被传唤人家中,如缺席,其妻子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通知其本人”。 , 上法庭。” 英国历史上一直有一个观念,即犯罪在法律上被视为侵犯个人(包括国王)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侵犯国家的合法利益。 因此,英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私人形式。 虽然古罗马有“公诉”和“自诉”之分,但当时的“公诉”仍然是指个人发起的刑事诉讼,而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公诉。 起诉书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弹劾诉讼制度模式虽然没有使公诉权得到发展,但却成为刑事辩护权的良好土壤。 刑事辩护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五世纪的希腊雅典共和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也可以在古希腊和古希腊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找到。罗马。 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期间建立的具有民主特征的陪审法庭,程序以公开的形式实行,双方都可以辩论。 在古罗马的弹劾程序中,被告是诉讼主体,与原告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并承担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享有较为充分的辩护权,也可以聘请他人作为辩护人(演说家)为其辩护。 Urbian曾辩称,原告应明确告知被告自己的主张,以便被告为自己的辩护做好准备,而不应强迫任何人违背其意愿进行辩护。 古罗马的辩护制度充分展现了弹劾诉讼制度下的刑事辩护理念,是人类早期刑事辩护制度形成的标志之一。 罗马帝国时期,这一制度逐渐发展成为律师辩护制度。

进入中世纪欧洲君主专制时代后,弹劾程序逐渐被宗教裁判所取代。 例如,《卡罗莱纳州刑法典》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典型的审讯程序。 纠问式诉讼模式实行检审一体化和有罪推定,被告人处于诉讼对象的地位,不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随着调查制度的建立,由指控(Accusatio)引发的广泛争论失去了一切存在的理由。因此,辩护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刑事辩护在封建专制的席卷中逐渐退却。 例如,在12世纪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审判中,审讯者经常使用酷刑作为获取被告供词的手段,这被认为是“证据之王”。 在这种诉讼形式中,法官兼具“侦查、起诉、审判”三权,不存在独立于司法权之外的公诉权。

公诉权是中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其起源与国家权力的集中和加强密切相关。 这可能是公诉权更多地来自欧洲大陆而非不列颠岛的主要原因。 有人认为,公诉制度的雏形产生于欧洲大陆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制度,公诉制度是在法国等级制度形成过程中开始建立的。 笔者认为,12世纪左右法国出现的告密制度仍不能充分体现公诉的性质,因为当时的庄园管家和国王只是领主和国王的利益,范围狭窄,公诉权冲突多。兴趣。 同时,在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封建专制诉讼制度下,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于一体,不可能拥有独立的公诉权。 不仅如此,这种专制的社会制度也使得弹劾诉讼形成的辩护权变得碎片化。 这实际上是一个完全背离民主诉讼制度的“行政对抗”诉讼时期。

现代意义上的辩护权之所以起源于大不列颠岛,是因为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与欧洲大陆不同,罗马法的宗教裁判所程序对英国影响不大。 。 “在英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弹劾诉讼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英国一直保留了大量的私人形式,这限制了公诉权的发展,而辩护权在这里却得到了保留。 与公诉权的发展不同,辩护权的发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在极其专制的封建统治下,辩护权很难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这或许是现代社会两大诉讼模式——权威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形成的不同内在原因。

二、两大诉讼模式中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区别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纠问式制度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制度是现代社会两种典型的刑事诉讼模式。 。 由于法律文化、历史传统观念和诉讼价值取向的差异辩护权,两种刑事诉讼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地位和功能也有明显不同的表现。

英美文化注重个人利益和权利,强调对人权的保护,这构成了当事人诉讼模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英国1215年《人民自由法》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留、监禁实现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平等对抗是式诉讼制度的初衷,其财产不得被没收,其法律保护不得被剥夺,或者不得被流放、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一规定为民主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7世纪英国出现的以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为代表的思想家个人权利的激进哲学辩护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英美文化中的个人自由和权利至上的理念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形成了典型的现代诉讼模式。我们自然会想到人类社会早期的弹劾诉讼形式。确实,在程序对抗性方面,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贯彻直接言说、无罪推定和严格的原则。证据排除规则等

一方面,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诉讼模式继承了早期人类诉讼制度的诸多要素。 因此,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手式诉讼模式是对历史弹劾诉讼模式的继承和改造”。

在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下,公诉权与辩护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控辩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具体表现是:具有公诉权的检察官在开庭审理前不将案件卷宗移送法庭,以及法官提供的任何证据的内容。审判前未知; 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调查、质证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法官未主动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平等、激烈的辩论。 可见,对抗式诉讼模式有其明显的优势:一是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举证、调查、核实,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法庭审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核实,可以更好地避免冤案,有利于保障人权,特别是对于具有起诉性质的案件,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三是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控辩双方保持平等,保证了程序公正原则的实现。 但这种诉讼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一是由于诉讼过程由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院的控制力相对弱化,容易导致诉讼旷日持久或打击犯罪不力; 其次,判决可能会受到法庭辩论的影响。受当事人辩论的影响,陪审团或法官的感受往往成为最终判决的内在动机,进而出现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的结果。 。

官僚诉讼模式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封建专制制度密切相关,强大的王权与弱势的个人权利之间的不平等诉讼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攻击的对象之一。 “在欧洲大陆,由于司法部门深受君主专制的影响,革命时期他们的反对导致统治资产阶级对司法权采取极其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表现之一就是强化政党。反对权力的合法地位。” 尽管经历了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宗教裁判所的“残骸”仍未完全清除。 例如,大陆法系的法律虽然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这与英美法系的类似情况有很大不同。 诉讼权。 官僚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国家司法机关的检察职能,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都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审判长指挥审判,讯问被告人,收集证据”。 第244条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范围扩大到一切判断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

官僚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是:第一,由于警察、检察官等侦查人员在诉讼中可以依据职权积极追诉犯罪,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主动讯问被告人,因此具有积极作用。依法查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有利于打击犯罪。 二是公诉机关享有侦查权,审判、侦查持续进行; 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可以合理调整诉讼流程,节省诉讼时间,对于加快案件办理、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法官在庭审中主动询问、调查,直接投入查明案件事实,既可以避免法官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可能出现片面阴谋的后果,也可以防止控辩双方权力不平衡所造成的后果。 由此产生的差异会增加。 权威诉讼模式的缺陷在于,检察官必须在庭审前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给法庭,而法官在庭​​审前就已经了解了整个案件的情况,这很容易使法官对案件做出预判并做出结论。法庭审判往往是正式的;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主动追诉犯罪,不利于调动当事人参与法庭审理的积极性,同时动摇法官的中立立场,可能使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使控辩双方难以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 出于国家利益的目的,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法官与检察官结成“同心同盟”对抗辩方,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在官僚主义诉讼模式下,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公诉权明显强于代表个人利益的辩护权,公诉权与辩护权并不像在诉讼中那样平等。当事人诉讼模式。

三、公诉权和辩护权应从不平等走向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权与辩护权是一种相互对立、冲突的关系。 任何一方权利的弱小或强弱,都会打破诉讼中的平等对抗状态,使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其结果可能是导致打击犯罪不力、纵容犯罪,或者妨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强调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是“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协调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司法机关与被动被告之间的矛盾。刑事诉讼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置于平衡、对等的位置,使历史上形成的控辩不平等逐步趋于平等,同时使形式上的平等接近实质上的平等。事实平等。 皮埃尔·勒鲁说:“符号中的平等一词并不意味着我们试图建立一个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共和国,而是平等是一条神圣的法律,是一项先于一切法律的法律,并且是法律的基础。所有的法则都是衍生出来的。”

由于公诉权代表国家,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辩护权代表公民个人,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公诉权和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保持平等、对抗的关系,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不能有效行使,审判过程就会出现“强指控、弱辩护”的片面局面。辩护”,导致刑事诉讼结构失衡。 如果被告人的中立立场发生动摇,整个诉讼过程可能会贯穿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片面认识。 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到审判机关,都认为被告人有罪,造成程序不公正。 强大的国家力量在它面前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公诉权与辩护权的严重失衡,可能会导致询问这样的诉讼模式的出现。 “侦查程序没有采取区分起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机制,因为起诉和审判职能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的辩护机会很少。功能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保障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平等对抗权利和地位,有利于实现判决结果的公平合理。 一是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目的是起诉犯罪,并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在法庭上指控和证明犯罪。 但由于公诉人是由公诉职能决定的,他会更加关注有罪证据,难以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他会积极致力于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通过这种努力,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力趋于平衡。 。 这种双方独立努力的方式保证了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是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对公诉人进行辩护。 法庭根据控方和辩方的论点进行审理。 通过证据的核实,需要证明的事实逐渐明确,为法官运用证据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事实依据。

保障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平等对抗权利和地位律师在线咨询,两者仍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对立面来看,公诉人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是站在立场上的。起诉犯罪的范围,由公诉机关的起诉职能决定

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站在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立场上,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护,这是由辩护权的保护功能所决定的。 从统一的角度看,公诉人出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通过删除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的前提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事实和法律不能被歪曲。 在公诉权和辩护权之间,法官只能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者和适用法律的裁决者,而不能是任何一方权益的代言人;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只能保持中立,不能有任何好恶或偏见。 否则,控辩双方的平等权利就会受到损害。 在诉讼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中世纪的疑问式诉讼之所以被废弃,是因为这类诉讼有一个最不可避免的不公平因素,即法官兼有审判和审判的职能,而原告则与裁判。

辩护权和辩论权的区别_独立辩护权_辩护权

保障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平等的对抗权利和地位,关键是要保护和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 对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从保护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对传统诉讼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规定辩护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各种有偏见的系统。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无罪推定”、“沉默权”和“证明排除规则”。 权益发挥着关键作用,也是限制公诉权扩张、维护辩护权不可或缺的内容。 此外,还有当今美国刑事诉讼领域盛行的“辩诉谈判”。 它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满足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而且体现了控辩双方平等的相互沟通和协商。 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为实现公诉权和辩护权平等创造了客观条件,是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完善、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重要标志。诉讼。 然而,实现“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是由我国法治现状和法治的客观状况所决定的。我国诉讼史上有两次。 “由于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始的不利地位,我们称之为程序地位的先天不足。这种先天不足导致了刑事诉讼权力的先天失衡。控辩双方……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先天不足和原告先天实力不足,如果放任不管,代表国家的强大司法机关就会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武力欺凌的局面,从而弥补这种控辩权的先天不平衡非常重要。” 作为程序公正的要求,努力促进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促进司法公正,对于加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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