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不同刑事案件中如何有效行使律师辩护权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8-16 浏览:118

近年来,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犯罪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一些地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在立法上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和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和可能的处罚没有限制辩护权,但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对涉嫌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限制。 不服、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那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律师如何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有效行使辩护权,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这已成为律师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就如何处理认罪与从宽处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效行使律师辩护权的问题,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一、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很容易被司法机关忽视,甚至有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是否有律师参与已经不再重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前提,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程序合法性的必要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懂法律,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 自主性。

辩护权名词解释_独立辩护权_辩护权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向办案机构提出定罪量刑、适用诉讼程序等意见。特别是在承认有罪或有罪事实方面无论是否无罪、涉嫌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等,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例如,提交人参与南方某组织组织的传销犯罪辩护一案,一审委托辩护律师(已被羁押一年多,两个月)。 经依法询问,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从全案案卷材料来看,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 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被告人从宽处罚。 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二、阶段性适用认罪认罚条件下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由于被告人是可能直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体地位。 辩护律师只是选择的建议者,而不是决定者。

可以想象,被告人面对不确定的诉讼后果,将会产生内心的纠结和矛盾,辩护律师也会面临这样的纠结。 尤其是案件一审判决宣判、进入二审程序后,这种纠结和矛盾更加突出。 你选择认罪接受惩罚还是捍卫无罪? 辩护律师必须扎实研究案件,分析证据,做出选择。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应结合案件情况,为被告人分析利弊,帮助其慎重权衡,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在尊重被告人选择的同时,不要忘记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职责律师在不同刑事案件中如何有效行使律师辩护权,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就被告人而言,主要原因是在一审阶段不认罪、不服刑,且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当被告人的态度与辩护律师的态度发生冲突时,辩护律师应坚持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存在从宽、减轻处罚的情况作为第一辩护意见。交通事故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意见,即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但如果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效果,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幅度的确定应当与一审认罪认罚不同:实例审理程序。 也就是说,在二审阶段,被告人仍然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辩护权名词解释_独立辩护权_辩护权

三、在不宜直接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上述两种情况实际上都是可以直接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只不过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的时机不同,以及获得宽大处理的范围。不同阶段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但也有一些具体情况不宜直接适用认罪认罚和认罪情形。

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对魏某提起诉讼。系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被诈骗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罪的共犯。 辩护律师会见法律并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笔者的辩护要点是:第一,主观上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韦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诈骗分子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犯罪; 其次,客观上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魏某某被诈骗者成功诈骗的受害人个人信息确实是魏某某提供的; 第三,从法律适用上看,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包括非法获取、非法出售等行为。 在提供和提供方面,非法出售、提供的,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即使魏某某确实向其他诈骗犯罪分子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不应以诈骗罪处罚。 如果本案直接适用认罪认罚,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

笔者作为辩护律师,在与被告人多次沟通分析后,确定了最终的辩护方向,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无罪辩护。 到案后,他如实供述、认罪,并真诚认罪悔罪。 本案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仅认定韦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更加充分体现,诉讼效率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良好效果。 然而,个别刑事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 辩护律师必须审查整个案件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以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对于不能直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律师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向,从而有效行使辩护权。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