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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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宣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无障碍职业资格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29号)精神144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评价办法。企业法律顾问。
2、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登记管理。 原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并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原证书继续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证明,原资格可继续作为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对2013年部分科目考试合格人员和已报名人员制定过渡政策措施2014年考试刑事咨询,在过渡性政策措施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将顺延,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 对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予以延长。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国资委、司法部门(局)和考试行政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后续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取消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资格工作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做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候选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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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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