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纠纷 治欠薪!南通中院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7-03 浏览:127

4月28日上午,

南通市中院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

发布治理“拖欠工资”典型案例,

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每个工人得到他应得的报酬。

南通法院处理“欠款”问题典型案例

1号

春节前,法院联合解决集体拖欠工资纠纷案

【基本案例】2022年1月13日,南通某船舶工程公司30余名工人向崇川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公司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要求维权。 临近春节,工人们的情绪更加激动,诉求也更加激烈。 劳动监察法院通报崇川地方法院。 该院观音山法院立即指派法官助理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工作人员通知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 由于公司承接的造船项目尚未审核结算,且工人多、工资大,曹某年前就不愿意支付工资。 调查人员对工人们进行了分工,以安抚他们的情绪。 同时,加大力度向赵某宣传政策法规,引导赵某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结果】经过法律解读和政策攻势,曹某同意年前提高部分工人工资,年后分期支付余款。 考虑到公司的资金困难和赵先生的努力,工人们同意分期付款。 当天下班前,30多名工人与公司达成了原则协议。 次日,观音山法院陆续为该公司及42名工人出具民事调解书,金额70万余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春节前后发生的拖欠工资集体纠纷。 崇川法院通过多联动化解机制,并与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努力,成功化解了劳资矛盾,维护了劳动者及时获得报酬的权利,维护了一方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崇川法院)

2号

在法院和办公室的配合下,超龄工人成功讨到工资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徐某等9人先后在海安滨海新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担任操作人员。 受疫情影响和经营不善,该公司无法继续生产,濒临破产。 拖欠工人工资数万元。 70多名工人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了部分工人的请求,但认为徐某等人已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 徐某等9人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海安法院将该系列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由于讨薪案件涉及多名农民工,力宝法院院长亲自担任诉前调解员,并邀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驻地调解员。 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经过共同努力,徐某等9人与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月底前向9名工人支付共计2.5万元的工资。 海安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司法确认函。 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徐某等9人的工资终于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在这起超龄工人索要工资案件中,海安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成功帮助员工快速维权,有效保护了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联合调解发挥了人民调解成本低、接受度高、效果好的优势,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执行效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

(海事法院)

拖欠劳务费法律依据_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_劳务报酬纠纷

3号

劳务分包商预付工资案

【案件基本事实】为按期施工,丰县某钢结构公司与案外人杨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将其部分劳务项目分包出去。该项目由其承建。 双方《劳务协议》中规定:“乙方人员因缺料等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甲方每天支付乙方人员实际等待工作费用400元”。 之后公司法律顾问,杨聘请了一批工人来进行该项目。 提供服务。 项目建成后劳务报酬纠纷,在原材料短缺期间,工人等待工作的工资一直没有得到。 四名工人提起仲裁,要求丰县一家公司支付等待工费。 仲裁机构驳回了四名工人的仲裁请求。 2022年1月11日,四名工人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海门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涉案工程系奉贤县某钢结构公司对外劳务分包,应由该公司负责支付工人工资。 。 随后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经过多次沟通,要求他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分包责任。 经过耐心沟通和法律澄清,丰县某公司同意向4名工人支付等待期间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工程建筑领域是拖欠工资高发行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建筑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 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案件,从源头上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海门法院)

4号

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逾160万元

【案件基本事实】曹某、苗某为夫妻。 王先生等55名工人跟随曹夫妇到多个项目工地作业。 2019年至2020年,因未能支付劳动报酬,曹某、苗某多次向55名工人开具欠条、欠条,写明所欠劳动报酬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 此后,曹某夫妇未按约定支付55名工人160万余元劳动报酬。 王某等55名工人起诉法院,要求曹某、苗某支付劳动报酬。 曹某辩称,自己借用了其他公司的资质承接该项目,属于合同工,工人费用应由发包单位支付。

【处理结果】如东法院认为,王X等55名劳动者为曹X、苗X提供了劳务,曹X、苗X应按照协议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先还清债务的原则,曹某、苗某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以贷款凭证等方式确认的未清偿劳务报酬。 至于曹某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造价纠纷,可以单独处理。 因此,判决曹某、苗某应向王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60万元以上。

【典型意义】劳务费是劳动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 曹氏夫妇作为开具欠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债务义务。 本案涉及索要工资人数较多,且拖欠劳动报酬时间较长,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了农民工的“腰包”。

(如东法院)

5号

法官巧妙化解欠薪案,为善意拖欠工资的人留下了生命

【案件基本事实】丁某等14名老人,平均年龄70多岁,2016年左右在如皋市一家纸制品厂工作,从事手袋加工。 工厂经营者刘某承诺,工资按件计算,从两分钱、七分钱、十分钱到一个纸袋不等。 2020年至2021年,由于管理不善,工厂将无法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在工人们的要求下,刘某开出了工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随后工人们陆续离职。 还款期满后,工人们多次要求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厂方和刘某偿还工人工资8万多元。 由于生意亏损,刘拖着残疾的身体到外省打工。 此外,由于疫情影响,刘某未能出庭应诉。

【处理结果】如皋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远在他乡的刘先生。 刘某承认,因生意亏损,拖欠工人工资,暂时无力偿还。 他表示,自己正在兼职筹集资金,希望能得到一个宽限期。 经过几轮协商,工人们理解了刘的难处,同意给予宽限期付款。 法院主持网上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按月分期偿还丁某等人的工资。

【典型意义】该团伙索薪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但当事人情况特殊。 一方面,他们是乞讨血汗钱的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生意失败的残疾企业主。 机械判断会导致冲突升级。 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耐心沟通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这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报酬,也给拖欠工资的人留下了筹集资金的时间。 争议已得到实质性解决。 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皋法院)

6号

法院追回破产企业职工工资327万元

【基本情况】南通安安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以来,由于经营不善劳务报酬纠纷 治欠薪!南通中院典型案例发布,该公司逐渐陷入破产。 2019年12月,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确认后,80余名下岗职工仍有数百万元工资和补偿金待支付。

[结果]为解决工人工资等遗留问题,开发区法院迅速启动审核评估程序,并组织对该公司财产进行司法拍卖。 拍卖款到账后,法院立即组织资产分配。 经过与抵押权人多次沟通协调,获得抵押权人的理解和支持,确定了资产分配方案。 2022年春节到来前,80余名工人排队签名打印,共收到拖欠工资327万元。

【典型意义】遭遇企业破产的员工,在生活和再就业方面都会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需要首先考虑的重点任务。 开发区法院急于员工之急。 通过快速处置破产财产、快速协调分配方案,分配款第一时间送到了80余名员工手中,让他们在“小年夜”拿到了工资,有效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的利益。 ,温暖员工的心,用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开发区法院)

7号

秦某某不服判决,裁定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卢某因秦某拖欠劳务费纠纷,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法院对该案组织调解,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秦某分三期向卢某某支付劳务费共计67820元及利息5000元。 启东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秦某某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卢某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秦某某仅向卢某某支付了4000元,其余9654元未履行。 经查明,秦某收受其他案件执行金15712元,用于购物、自用,但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卢某某支付执行金的义务。 因秦某涉嫌犯罪,启东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随后,检察院以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拒绝履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考虑到秦某某归案后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缴纳了欠款余款,故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含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能够拒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推动恶意拖欠工资刑事案件快侦、快起诉、快审判、快结案,有效打击恶意拖欠工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诚信就业司法保驾护航作用。

(启东法院)

8号

陈某某拒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12月,陈某某注册成立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以来,南通XX机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陈XX欠徐XX工资7万元。 徐某某长期无法联系陈某某,于是于2017年7月向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该局调查,陈某某已失去联系,故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向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陈某某得知被限期改正后,继续逃跑,并拒绝支付所欠徐某某的工资。

2020年6月4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2021年4月7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拖欠工资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向徐某某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7万元,并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拟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罚款。

【结果】2022年1月21日,通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当庭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罚款2000元(罚款已缴纳)。

【典型意义】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1规定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要件。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拖欠工资犯罪,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能力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

(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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