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4-24 浏览:350

*****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10日,重庆民和分公司将玉龙水安一号一、二层消防、喷淋、中央空调的安装施工移交给员工*****建设、****聘请原告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资为每天11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原告共提供劳务40天,两被告应支付工资4400元。后来,当原告等农民工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时,重庆民和分公司声称农民工的工资已经支付给*****,*****还声称公司没有付款。现两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资离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依法支付。崇桥民和分公司争辩,崇桥民和分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崇桥民和分公司将玉龙水安一号一、二层送消防、喷淋 淋浴房、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劳务承包给*****,价格为12万元劳务合同纠纷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然后*****聘请原告*****等人进行施工。重庆市民和分公司已为涉案劳务支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的工资应由*****支付。原告*****在崇桥民和分公司玉龙水安一号工地提供劳务的情况属实,但原告*****等人在2018年4月的出勤情况为未经崇桥民和分公司备案 监事审核签字,4月份工作日数未得到人民和分公司认可。 *****辩论:我与重庆市民和分公司签订了劳动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我负责招工、组织施工、考勤等管理活动。重庆民和分行每月给我发工资。 2万元管理费,项目共付给我12万元管理费。农民工的工资和伙食费由崇桥民和分局支付。原告*****所称情况属实,但其工资应由崇桥民和分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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